省高院公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李国平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1-12-16 20:32:36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国平 通讯员 陶琛 李果

12月16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今年以来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跨境突出犯罪情况,并公布了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无期徒刑

【案情】

2013年3月,李某、吴某成立商贸公司,纠集邹某、邓某等数十人组成诈骗集团,利用电话销售方式冒充北京相关医院医生、教授、专家骗取患者信任,引诱患者购买没有疗效的“治疗仪器”、“药品”,并在部分患者后续联系时,伺机再次诈骗。邓某某等人还通过网络购买患者个人信息交给集团成员实施诈骗。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11日,以李某为首的诈骗集团共计诈骗9036人次,骗取款项计3565.62715万元。

【判决】

李某、吴某某等人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李某、邓某某等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诈骗犯罪,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对李某以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邓某某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2 利用网购诈骗132余万元获有期徒刑13年

【案情】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朱某使用两个微信号在微信代购群内发布代购信息,并添加向其购买货物的买家或者有售货信息的卖家,取得被害人史某某、孙某等六名被害人的信任后,以代购为由,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收取货款后仅交付少量货物或直接不提供货物,收到货物后不支付货款,编造各种理由不退款或不退货,骗取六名被害人货款、货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32余万元。

【判决】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某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案例3 彭某某等10人诈骗案

【案情】

2020年12月,彭某购买30余部已绑定微信号的手机及银行卡等诈骗工具,准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招揽了李某等人为业务员,业务员使用彭某某发的手机用微信添加“好友”聊天,业务员按诈骗金额的30%提成。截至2021年1月17日,该诈骗团伙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1万余元。

【判决】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认为,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彭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4 利用网络诈骗大学生获刑

【案情】

2018年至2019年3月,王某等人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对象主要为在校大学生。先是通过拉人建QQ群,后通过群里发布消息、群加好友等方式邀人入群,同时告知“拉一人奖励一元”。后在群中发布虚假返利活动,同时还发布作案QQ号或微信号,称要参加活动,加好友私信联系。被害人看到虚假返利公告后,将被告人加为好友。在被害人转账小金额如30元给被告人的情况下,为赢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便返5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以此认为该返利活动真实有效,便转账大金额给被告人,被告人为骗取更多钱财,一般会称该金额的返利活动名额已满,只有更大金额才有名额,被害人便再转账给被告人以参加更大金额的返利活动,直至被告人认为被害人不会再转账,便将被害人删除好友,踢出QQ群。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三千余元至两万余元不等。

【判决】

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王某等人以诈骗罪判处二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5 袁某等人诈骗案

【案情】

2020年,袁某在望城区某小区租赁房屋,购置电脑、手机、微信等作案工具,准备诈骗剧本、抖音“打粉”等来实施诈骗。至案发袁某使用微信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74752条,并骗得被害人林某某2600元。业务员刘某使用两个微信号实施诈骗,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1549条,并骗得被害人张某6200元,协助胡某某、李某某使用微信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8357条。业务员胡某某使用两个微信号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19980条。业务员郑某某协助李某某使用微信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3874条。业务员李某某使用两个微信号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9997条,曹某使用微信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4082条。

【判决】

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受雇实施网络诈骗,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对袁某等人以诈骗罪判处六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6 李某某、樊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案情】

2019年12月,李某租赁“群呼”(批量呼出电话号码)系统为他人提供“群呼”服务并收集客户提供的电话号码,并以每条0.01元至0.6元不等的价格向同案人陈某(已判决)出售其收集的电话号码,共计向陈某出售电话号码52次、2761553个,李某某从中获利99057元。2021年1月至同年4月,樊某以每条0.05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陈某购买他人电话号码后提供给某网站客服人员“HQ-琪琪”(另案处理),共计向陈某购买电话号码34次、1147910个。

【判决】

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樊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对樊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案例7  借银行卡给他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案情】

2020年3月,舒某明知周某(另案处理)收买银行卡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了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出售给周某。同时,按照周某的要求,将银行卡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U盾及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了周某,周某通过微信向舒某的微信转账支付400元。舒某向周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涉嫌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银行卡内流水金额达40余万元。

【判决】

洪江市法院认为,舒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8 钟某某等人犯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

2019年4月,陈某邀约钟某帮其取电信诈骗所得款,陈某具体负责实施诈骗,由钟某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给陈某。钟某负责取诈骗而来的赃款并邀约宋某一同取款。陈某通过互联网百度贴吧等,发布虚假的私家侦探信息称可以调查隐私、婚外情。当被害人看到虚假信息与他联系时,便以收取调查费的名义要求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当陈某诈骗成功后,陈某某电话联系钟某某取款,钟某某伙同宋某持银行卡,将陈某某诈骗而来的赃款取出。宋某某多次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159000元。钟某某多次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100700元。

【判决】

洪江市法院认为,陈某伙同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钟某伙同宋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掩饰、隐瞒,且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对钟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9  傅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

2020年,吴威(已判刑)通过“蝙蝠”聊天软件和QQ聊天工具受雇于上线并接收上线指令,邀集傅某某、谭某等人,将自己和他人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上线用于“跑分”即资金过账,从中抽取返利。

【判决】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某、何某某、谭某、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进行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傅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责编:梁可庭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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