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0-12-17 10:44:37
△图中房屋征收前未过户引发诉讼。受访者供图
本报12月15日讯 株洲市民刘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17年前买下一处自建房,因未付清尾款,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子在2018年要征收,补偿款达513万元,因为这笔钱,刘先生和卖家扯起了麻纱。12月15日,三湘都市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不办理过户,卖主领走300余万元征收款
从2000年开始,刘先生租用李先生位于原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乡竹山村的一处自建房。2003年,李先生要出售此房,刘先生决定买下。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转让总价为28万元,刘先生先行支付14万元,剩余14万元房款,刘先生以代李先生偿还银行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
刘先生按约定偿还几年贷款后,找到李先生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宜,但对方要加价才配合办理,“事情就一直这样拖着。”
2018年,该处自建房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合计513万元。因为房屋没过户,相关部门就与李先生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且与李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李先生领走300余万补偿款。
随后,刘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经二审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李先生偿还贷款占总房款的比例来计算在拆迁补偿款的享有份额,李先生享受130万元补偿款。“他实际多拿了200多万,现在一直不退给我。”刘先生无奈地说。
回应:买主违约,导致银行贷款还款逾期
房屋卖主李先生回应说,《房屋转让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乙方在全部付清房屋转让费之日起,拥有该房屋所有权”,但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先生时常延迟还款,多达35次,刘先生多次接到银行催款电话,并导致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见状,李先生在2009年一次性偿还贷款及利息4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房屋尚未过户,产权仍属于自己,且刘先生未履行合同,自己领取补偿款并不存在问题。目前,李先生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纲分析认为,根据李先生和刘先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实际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来享有征收补偿款的比例,是恰当的。按规定,征收补偿的直接人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尽管二手房的购房者不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但未办理过户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记者 杨洁规
责编:张云龙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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