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益阳裴公亭山的一桩公案

  梵阿聆的私房菜   2020-11-21 12:33:57

文/张松鹤 张洋

(白鹿山上的裴公亭)

裴公亭,位于现益阳大桥南端西侧的白鹿山上,唐代荆南节度使裴休曾讲经于白鹿寺,并结庐资江南岸读书,夜晚白鹿衔花草听经而闻名,后人为纪念裴休,遂于结庐处建了“裴公亭”,地因人显,成为益阳十景之名胜。

(70年代裴公亭旧照)

(80年代重建的裴公亭)

古时的裴公亭,几经风雨衰废重修,古貌已无从查考。1982年,益阳市政府下令重建裴公亭,决议将此辟为市内的一个小型公园,七月一天,就在准备修建裴公亭下的雕塑“白鹿含花”时,在场的工人师傅突然挖掘到一座棺椁,紧接着还有几块墓碑也被挖掘出来,后续经文保部门对棺椁和墓志铭的研究查证,这是一座明代古墓,墓主人是武潭(今属桃江县)的“龙田居士”夏万龄。

(裴公亭下红墙即为明代夏万龄墓碑)

(明代武潭夏氏之夏万龄墓志铭)

故事的缘由从明代跨越到民国,期间在民国时期又牵扯近十几年,以致当时的军政要人,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警察等均卷入其中,涉及社会面广,影响亦大成为近代益阳历史上最大的一场公案。这场公案实质上是由夏氏宗族势力与益阳县政府、益阳社会各界的一次较量。时过境迁,《老张问史》再次从历史尘封的案卷中整理出这桩公案。

桃江武潭夏氏,在明清时期系是益阳名门望族,明嘉嘉靖八年,夏氏宗族里便出了一位名叫夏宝的进士,后官至福建布政使(相当于现在省级主管财政民政的厅长,有相当的经济事务主导权)。其父便是先前提到的墓主夏万龄,也被朝廷赐封为承德郎(承德郎为明文散官,正六品,相当于现在处级)。嘉靖十三年,夏万龄去世,父凭子荣,夏宝当时便选择了当时风水景色最好的的裴公亭山,让老爷子风光下葬。打那起明嘉靖至清道光约三百余年间,夏氏宗族便把该山列为族地,先后进葬族人坟冢三十九座,道光年后,因山小坟冢甚密宗族分支繁衍,相距太远,年久便少有管理。但裴公亭山的裴亭云树是资江十景之一,故道光至民国这近百年间,裴公亭山又由益阳县政府经管,连同当时在裴亭山下的义渡长期交由义渡首士(晚清民国渡口的管理人员)一并管理。

直到民国二十年(1931年),湖南省府派来一位名叫熊焱华的林务专员,视察了裴公亭山,觉此风景绝佳,提议将该山改为“民众公园”,消息一放出,远在武潭夏氏宗族便闻人迭出,族人图谋收回该山,公推当时一位前清文人夏受祺(曾任宁远知县)与当时的益阳县长李裕掌交涉,以求发还主权。这位李县长既碍于前清官员的面子,又忌惮夏氏族人的势力,便于当年提交县务扩大会议公决,最终县务会议决定取消“民众公园”名义,至于裴公亭山的主权归属,会议以事关风景名胜,不便擅决为辞,实际上不认承认夏氏宗族的主权。这下引发夏氏族人的不满,每年清明前后,必组织大批族人来益阳,鸣铳扫墓,并在山上竖刻“枫田夏氏”的巨碑,以族地主权人身份示众,对裴公义渡首士则多斥责欺凌。夏氏族人的行为,在当时引起了益阳各界人士的关注。

民国三十二年(1943),县参议员蔡楚湘,向县第一次参议会(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性代议机构)提出提案,要求撤掉夏氏巨碑,确认裴公亭山为全县所有,明令保护裴公亭田山基宇,如果夏氏族人继续强横霸占,应将事实真相通过益阳各报予以报道,以求社会舆论的支持。蔡参议员提案很快得到通过,但是因种种原因未能执行,提案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民国二十二年第五修《夏氏族谱》)

(《夏氏族谱》中记载关于裴公亭山的墓图)

看到这里各位看官可能会疑问,一个夏氏宗族,怎么有能力和县政府抗衡,这里就不得不说下夏氏宗族,武潭夏氏辈出人才,当时的民主革命先驱夏思痛,中共将领夏曦,国民党第二十集团军总司令夏楚中,抗日英烈夏立表等都是夏氏族人,武潭夏氏族人其名望及势力在益阳不可小觑。晚清民国时期的地方宗族是统治阶级在社会基层的重要单位,他们修建祠堂、编修族谱、购置族田、尊祖敬宗,在内部结构上强化了宗族组织,有些地方宗族组织甚至直接与里甲制度相结合,演变成基层政权组织。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及法制不健全的时代,就不难理解地方政府施政的难处。 我们再回到案卷本身,已是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省保安警察第四大队驻防益阳,大队长吴飞下榻裴亭义首士李松桥家,李与另外一位首士丁启贤因多年备受夏氏族人欺凌,在县政府的暗中支持默许下,二人与吴飞商议,由保安警察四大队以改良环境为由,将裴公亭山再次开辟为公园,借警察之威以制夏氏族人。

当年四月,大队长吴飞便率保安警察进驻裴公亭山,对外宣称进行环境改造,警察抬走石碑,平毁夏氏坟冢数座,在山修建四个杉树皮简易小木亭,新开辟小路六条,亭、路分别以“中山(国父孙中山)、中正(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东原(湖南省委书记王东原)、声溢(时任第五区益阳督察专员谢声溢)等党政要人名号命名,在裴公亭山东还钉一木板,上树“保四公园”大字。将一古樟树削去大片书皮,书刻“佛”字,案卷还记载着,吴飞伐倒两棵古木变卖,所得入了吴飞私囊。

六月,夏氏族人闻讯,急忙赶来查看,见此族墓狼藉情景,其心情不亚于末代皇帝溥仪当年被孙殿英掘了大清祖坟,一时间全族共愤,派遣夏语冰、夏克华等有名望的族人联络在外的夏氏宗亲,由族中当时任国民党第四方面军副司令的夏楚中呈诉讼至益阳司法处和省第五区益阳督察专员公署。按卷宗记载,其民事部分状告李松桥、丁启贤籍景争山,要求确认夏氏主权归属。刑事部分状告大队长吴飞破坏风景名胜。毁坏夏氏祖坟风水,借名图利,触犯刑律。要求将吴撤职严办,并恢复损毁坟冢,以保护私权而维风景。

湖南省第五行政区益阳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谢声溢接到诉状,六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三次做出批示,指令益阳县司法处立案处理。县司法处受案后,作为被告的裴亭义渡和保安警察四大队先后提出了答辩和举证。裴亭义渡给的答辩理由是:地为古迹,产为县有,夏氏籍坟争山,只知有族姓,而不知有社会。并当庭出举了一份清末益阳县衙发布的保护裴公亭风景林木的布告,附有民国八年后,历届首士、承佃人佃约地契和裴亭田山钱粮纳税收凭,且县政府证实山为县有的书面证明,以及一批佃户的证言。

保安警察第四大队的书面答辩:裴亭云树,资江十景之一,荆棘挡道,荒草没膝,满目凄凉,殊为太息。乃于公暇,修整胜地,建设园亭,供人修息,有心维护。而夏氏一族,故加语词,深为不解,且军队修路搭桥,整洁环境,在在皆然。焉得谓为又罪?对于毁坟伐树。则子虚乌有。

夏氏宗族出举证据为:清中期夏族所修族谱。谱中载明裴亭山为族地,有图文为记,还收录有一则乾隆五十六年,益阳县令单某申明该山为夏氏族人私产而景观县人须予保护的通告。

(《夏氏族谱》收录的乾隆五十六年,益阳县令发布的通告)

益阳县司法处根据双方出举的证据,就民事部分向夏氏阐明相关法律关系。依据当时的《六法全书民事通例》,不动产之原主权所有人未实际行使权能,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主权主张,则视为所有权散失。同时司法处援引民国最高法院在二十三年、二十六的判例“一族谱谍,如告争所有权,无对抗第三人证言之效力”。这意思就是表明,不动产因所有权发生争执时,即使一方族谱上有记载,但其证据力不及无厉害关系人所做证言效力。

益阳县司法处的阐述,无异于宣布了夏氏宗族败诉,夏氏族人大为不满,一面派人上诉至省府,一面派人赶往前线夏楚中行营。

1946年,夏氏族人赶赴夏楚中军营,听闻族人之哭诉,不觉震怒,立即致电时任湖南省政府主席的王东原,托其过问。随后又派“诗礼名媛”之称的第二夫人李建平至益阳拜会行署专员谢声溢。谢碍于夏楚中的面子,又需顾及益阳民众舆论,当即向夫人表示自己力量微薄,托辞不便干预此事。名媛受此闭门羹,内心十分不满。当即又晋省面谒省主席,王东原劝其勿动众怒,以“中庸”之道待之,但又表示会给予“关注”。李建平身负丈夫之托,族人之盼,仍不觉得的放心。在离开长沙之前,致函给谢声溢,原函如下:

策群专座勋鉴:

此次道经益城,备承款待,盛意难忘。闻专座化洽闾里,口碑载道,尤深佩慰。钧座对于我族裴公亭坟山主张公道乃以力量太小为词,似太谦虚。晋省先日,携族人登山省视,发现“枫田夏氏”祖山大石碑一块被人抬走。经查系裴亭义渡首士丁启贤、李松桥串通湘警第四大队长吴飞所为。吴飞前则擅将坟山辟为公园,任意掘毁,近又胆敢将石碑拾去悄为隐藏,仗势干与民间之业权争执。殊非保安警察官吏之所宜,不仅有犯私权,亦属玩视国法。窃思吴飞既属钧座部属,我族人亦钧座子民。保障私权维护风景,谅必具同而策两全。回复原状,追出石碑,息事宁人,伏唯钧座是赖,公惠以德音,专颂政绥。

夏李建平 肃

(左图为夏楚中,右图为王东原)

从函电文字来看,可见言语之精炼,担此重任的夏夫人确有名媛之范,法理情皆言于此。而后,湖南省政府和王东原连续向益阳方发来此案批文、电稿,密令谢声溢“妥慎处理”,其意旨在维护夏氏。益阳县司法处在湖南省主席,益阳行署专员的示意下,甚感困难,案子久未裁决。裴亭义渡方探听到其中的内情后,在县政府一些官员的怂恿下,向全县党、团、法、政机关,各学校及镇、保各界张贴和撒发说明事实真相的告文,告文列举裴公亭山数十年的管理情况及证据,只言武潭夏氏依仗夏楚中权势,藐视国家法律,欺凌地方民众,侵占公产,文章极具煽惑性。益阳各界及社会团体见得此文后,纷纷通电,呈文向县政府请愿,甚至直接向省府请愿,各要求保全公产并指斥夏氏恃势凌人。

这时的案子在省内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时成为社会各界议论的热点,当时益阳的各界战线统一,一致认为:夏万龄葬在裴公亭山是名宦葬名山,如同黄兴、蔡锷葬岳麓山,有坟不必有其山,夏氏宗族凭坟占山,实属无理无赖,且裴亭云树为公景,闻名于是,自然系公里产无疑。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裴公义渡碑文拓片。该碑出土于益阳裴公亭下的原汽车路渡口鲁新民供图).

而武潭夏氏族人夏百源(原益阳共产主义运动奠基人,曾任东北义勇军宣传处长,国民革命军79军中校军法处长),见舆论不利于夏氏,即针对上文,书写了一篇呈文:夏万龄系子贵受封,县人不拟不伦,黄、蔡葬岳麓。其后人不能进葬。而夏万龄后人进葬者达三十余冢,可见此山系夏族之山无疑,益阳多处名胜虽为古迹或公景,但其所在地并非公产。以此驳斥古迹、公景即为公产之缪。夏百源这篇呈文流传社会后,因推理严密,引证周详,曾传颂一时,让舆论谓之佳作。省主席王东原读后也认为“遽难驳诘”。随后王东原在致谢声溢的电文中提到“总宜维持原状,缓确业权,免元符所烦”。此番话谢声溢便心知肚明,这是省主席看夏楚中的面子,明显偏向夏氏。

《夏氏族谱》中详细记载着归葬于裴公亭山的族墓表.

此案因军政要员干预,益阳县司法处审理起来十分棘手,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9月28日,在暂缓近半年的,县司法处几经商议,决定保安警察四大队不构成刑事主体,撤销原告诉讼请求。时任司法处审判官的杨建勋开庭主审民事部分,审理认为:据县政府来函证明,裴公山系县政府与裴亭义渡之产,地非义渡所有,义渡无诉讼权能,最后也以“主体不适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折不扣的按照上峰的指令“维持原判”,这也是意旨了案。公案判决后,省政府再次来电,责令大队长吴飞卸职,将保安警察四大队调防澧县,由保安警察十五大队接防,并查明裴公亭山原貌,依原状整修墓葬碑石。判决的结果,令夏氏众人皆大欢喜,正式以主权人身份对裴公亭山进行接管,直至益阳解放。

行文至此,也算故事玉成。然细思过程之曲折,结局之反复,耐人寻味。说彼时无法?初判“同时司法处援引民国最高法院在二十三年、二十六的判例“一族谱谍,如告争所有权,无对抗第三人证言之效力”。这意思就是表明,不动产因所有权发生争执时,即使一方族谱上有记载,但其证据力不及无厉害关系人所做证言效力”。二审认为:”据县政府来函证明,裴公山系县政府与裴亭义渡之产,地非义渡所有,义渡无诉讼权能,最后也以“主体不适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折不扣的按照上峰的指令“维持原判”,这也是意旨了案”。道光至民国近百年间,地方宗族恃势凌人,旧时代的官官相护,司法行政的审判不公,都是时代背后的阴暗面。由益阳县府衙门经管的裴公亭山交由夏氏家族接管。是时代的怪象,更是社会的悲哀。

时过境迁,当今社会法制健全、法治盛行,又德治辅之,故坟争类事不复。亦或偶有,人民调解、治安跟进、诉源治理、依法判处定当息争止诉。百余年的坟地之争早已远去,今裴公亭山已成市民游玩散步的好去处,历史亦成过往云烟。

责编:廖慧文

来源:梵阿聆的私房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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