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 2018-12-23 23:47:56

江华 省委党史研究室 提供
【生平】
江华,1907生于湖南江华鹧鸪塘村。1925年考入衡阳湖南省立第三师范学校。同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6年10月转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夏任中共茶陵县委书记。同年冬调入中国工农红军,曾任红4军前委秘书、政治部秘书长,红3军团5军1师3团政治委员、第1师政治部主任、政治委员,红3军团教导营政治委员、第6师政治委员、第5师政治部主任,参加了中央苏区历次反“围剿”和长征。1937年春入抗日军政大学学习,后任中央军委第4局局长。1938年8月赴山东,后任八路军山东纵队政治部主任,苏皖纵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山东纵队第2旅政治委员,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参加创建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斗争。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安东省工委副书记,辽东(南满)军区第二政治委员,安东军区政治委员。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共杭州市委书记兼市长,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书记、第一书记,中共中央华东局书记处书记兼南京军区政治委员。197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80年曾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庭长,主持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审判工作。是中共第八、第十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一届中央委员。1982年、1987年被选为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1999年12月24日在杭州逝世。
【故事】
法律权威更表现在执行中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江华多次重申并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权威,不仅表现在法律的制定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对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中。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实际上也等于无法。当时两个案件的处理,足以说明江华态度坚决,旗帜鲜明。
南京有一个犯罪分子杀了人,罪大恶极、民愤很大,各方面提出来要判处死刑。但这名罪犯作案时,差5天才满18岁,刑法第44条明文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按规定这名罪犯不能判处死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说只差5天,把他杀掉算了,不杀便宜了他。江华亲自过问这个案件,语重心长地说:“差一天也不能杀。差5天可以例外,那么差6天、7天、10天怎么办?执法不能含糊,不能搞这样的灵活性。”“你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杀了,刑法这一条就被破坏了,就不算数了,这样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我们不能这样对待国家法律。”“刑法刚刚实施就不照办,谁还相信我们会依法办事?我们国家的法律如何取信于民呢?希望同志们严肃地对待这个问题”。
北京有个女司机姚锦云,开着一辆汽车到天安门,直冲进广场里面,撞死撞伤好几个人。这件事影响很坏,引起了北京市领导的重视,要求北京市法院在春节之前把这个人执行死刑。
这时离春节仅有6天,案件还没有起诉到法院。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应当将起诉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有十天的上诉期限,最后还有死刑复核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案件在春节前法院不可能审结,更不可能执行死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这个案件可否不按法定程序办,采用特别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随后,北京市一位领导由市高级法院院长陪同,专程到江华家里重提此事,江华仍然坚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
本报记者 黄纯芳 通讯员 史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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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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