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报 2017-11-23 10:12:43
新湖南客户端11月23日讯(通讯员 李绍成)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法院审结一起“滴滴”车与货车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肇事方货车为全责,滴滴车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索赔车辆修理费、施救费、贬损费及误工费。法院以“滴滴打车”系非法营运为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车损修理费、施救费11709元,肇事方赔偿小车贬损费10400元,误工期间的损失12000元未获法院支持。
一年前陈某某购买了一辆私家小轿车,从事“滴滴快车”营运。今年7月2日,田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与陈某某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车辆受损。吉首市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陈某某花费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共计11709元。受损车辆经鉴定,其贬值损失为10400元,陈某某共耽误跑车工日40天。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遂将田某某及肇事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贬损费、误工费共计341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车辆登记为家庭自用性质,在未办理相关批改手续和取得运管部门颁发的营运资格的情况下,私自从事“滴滴快车”营运,属于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系非法营运,陈某某要求被告承担营运误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因工作时间灵活、无需缴纳额外费用和办理手续简单等优势,越来越多的私家车加入到“滴滴快车”行列。但私家车毕竟是非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己方责任还是对方责任,其误工费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同时,如果是通过手机叫来的非营运滴滴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
责编:李孟河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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