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日报 2016-03-17 09:08:53
娄底日报讯 近日,笔者从娄底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获悉,根据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娄底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娄底市统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
据悉,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统筹)由25万元调整到30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在大病互助费中支付。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含意外伤害)上调30元,由每年120元/人提高到150元/人。
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83%、二级医院85%、一级医院87%;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92%、二级医院94%、一级医院96%。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转入大病医疗互助(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支付,不分医院级别,支付比例均为94%。新政策更惠民、便民,将为身患重病的参保人员减轻经济负担。(罗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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