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纪委通报8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

  湘潭在线新闻网   2016-03-21 11:44:45

新湖南客户端3月21日讯(记者 曹辉 通讯员 易新姣 潘明敏)湘潭市纪委今天通报了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对湘潭出台最严禁酒令后,违反“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外,公务活动早中晚餐严禁喝酒”禁令的8名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湘潭经开区响水乡林业站工作人员赵铁柱、湘潭县乌石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张寿丰、湘潭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干部戴合高、湘潭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河西执法大队教导员李江波、湘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夜市管理中队队员李清波、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陈湘志、湘潭经开区响水乡九华管区副主任符杰、湘潭县排头乡副科级干部唐国家分别在2月4日至2月19日期间中餐或者晚餐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所在单位分别给予其行政记过、党内警告、行政警告等处分。

通报强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鉴,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禁酒令”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铁面执纪,严格问责,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2月3日,湘潭出台实施最严禁酒令,明确“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外,公务活动早中晚餐严禁喝酒。”禁令实施一个多月来,湘潭市纪委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纪违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3月20日,湘潭市纪委对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湘潭经开区响水乡林业站工作人员赵铁柱

于2016年2月4日工作日中餐饮酒,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响水乡人民政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湘潭县乌石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张寿丰

于2016年2月5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乌石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湘潭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干部戴合高

于2016年2月7日中午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湘潭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河西执法大队教导员李江波

于2016年2月17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湘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夜市管理中队队员李清波

于2016年2月17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陈湘志

于2016年2月18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湘潭经开区响水乡九华管区副主任符杰

于2016年2月18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经开区响水乡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湘潭县排头乡副科级干部唐国家

于2016年2月19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之下,少数党员干部无视法律、纪律的规定,自我要求不严,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报强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鉴,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禁酒令”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铁面执纪,严格问责,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潘明敏)

中纪委:今年起党员若发生嫖娼行为应开除党籍

2016年第5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就“党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嫖娼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这一问题作出了解答。全文如下:

基本案情

刘某,中共党员,某单位办公室主任。

2016年1月9日晚,刘某因嫖娼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对于刘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党委提出,刘某比较年轻,工作能力突出,表现一贯良好,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为人友善,与同事相处和谐,工作任劳任怨。为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政策,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给予刘某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处理意见

我们经研究认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行为,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如证实刘某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嫖娼行为,应按此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之规定,刘某所在单位党委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核实后,再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责编:曾璇

来源:湘潭在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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