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实施,湖南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科教新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2-06-27 20:28:53

科教新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董以良

进一步巩固“双减”工作成果,促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近日,湖南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体育局联合下发《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要求依法、严格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综合治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经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线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体育培训机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科技培训机构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且符合相应条件。其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应根据自身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认真组织实施。应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设立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

培训机构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指用于培训的生均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下同)不低于3平方米。

培训场所应符合采光、照明、给排水等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应配备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从事招生、教学、管理等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应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应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相关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

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办法》规定,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活动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在发布招生简章时,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办法》明确,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面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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