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6-10-20 16:37:22

Q
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Q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怎样才算“未及时支付”?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明确“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八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按照《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规定,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Q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Q
劳动合同终止后,工资必须一次结清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责编:张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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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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