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有新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2026-10-19 16:23:53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102号),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扩大备案范围、优化经办服务,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权益,新规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
扩大备案范围
线上办事渠道更丰富
通知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含职业伤害人员)门诊、住院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纳入线上办理。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原则上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参保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时,可按转诊转院申请单中的信息填写转入机构名称,转诊转院单中无拟转入机构名称的,可选择1—2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渠道均可提交备案申请,有条件省份也可通过本省线上渠道提供跨省备案入口。
优化备案规则
紧急就医可补办备案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就医前完成备案。遇到突发工伤(含工伤复发)等紧急情况,在外省工伤协议机构就医的,允许事后补办备案,相关费用可按规定直接结算或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各地应优化备案审核,各省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应设置自动提醒功能,确保按时限审核。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须在审核说明中详细注明原因,主动对接工伤职工,加强备案指导。
扩容协议机构
动态维护机构信息库
持续扩充跨省异地就医上线协议机构,重点纳入综合三甲医院、区域中心医院,兼顾异地务工密集地区机构,以及职业病与工伤专科医院。
各省要健全“全国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库”和“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库”(以下简称“两库”)常态化动态更新机制。
机构信息变更、协议中止或终止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信息系统中完成维护,方便核实机构资质。
系统与宣传同步推进
强化省级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与全国系统数据联动,推进社保卡持卡联网直接结算。
各地应常态化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宣传,普及备案流程、协议机构查询方式,切实提升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便利度。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责编:张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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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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