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落焊渣引燃整个仓库!动火作业安全不能只盯着一张“证”
湖南消防 2026-10-19 09:52:57
不少人对动火安全的认知
停留在一个误区:
只要作业人员有专业证件
动火作业就有足够的保障
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日
江西省九江市一草纸批发仓库发生火灾
作业人员在进行吊扇支架焊接作业时
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
下方堆放的草纸
作业人员当即进行扑救
却无法遏制火势蔓延
事故过火面积近300平方米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调查核实
涉事电焊工虽持有特种作业资质证书
但证件早已过期失效
事发时属于无证违规动火作业

日常动火作业偶有火星掉落
大多可以及时处置
为何本次事故火势
瞬间扩大、扑救失效?

证件过期、无证上岗
只是事故的表层“导火索”
真正让小火酿成险情的
是现场多重火灾隐患的叠加累积
复盘本次火情,三处“盲区”不容忽视
作业环境完全不具备动火条件。仓库长期囤积大量草纸等易燃物品,作业前未清理、未隔离、未覆盖,现场布满可燃介质,火星落地即燃,从源头埋下起火风险。
作业管理全面缺位。本次动火未履行正规审批流程,属于擅自违规作业,现场无专职监护人值守,突发火情后缺少专业处置引导。
场所消防基础薄弱。该仓库未通过正规消防验收,消防设施配置不足,仅配备少量灭火器,难以支撑初起火灾扑救,错失最佳控火时机。

证书合格,不代表环境安全、
流程合规、管控到位
动火作业是极高风险作业
一旦存在某些火灾隐患
不仅会酿成事故
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避免此类情况再发生
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摒弃侥幸心理
严格落实全流程规范化操作
守住每一道安全关口
1.三重排查,前置设防
严格核验作业人员资质,过期证、失效证一律视同无证,严禁上岗;
必须彻底清理作业点周边可燃物、易燃易爆物品,动火区域和其他区域采用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
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坚决禁止作业。
2.专人监护,全程可控
动火现场安排专职监护人员,全程在岗、不得离岗,实时紧盯作业动态;
作业区域配齐匹配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水源随时可用。
3.延时巡查,杜绝复燃
作业结束后严禁立即离场,至少留存观察30分钟;
仔细排查作业点位缝隙、角落,确认无高温残渣、无残留火种、无复燃风险后方可撤离。
责编: 吕珍
一审:吕珍
二审:陈英明
三审:周韬
来源:湖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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