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店、违规添加、材料过期!长沙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例

  新湖南客户端   2026-10-19 08:22:09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辉

涂改证照“幽灵网店”、民房无证做蛋糕、馒头违规添加、用过期原料制作烤串……近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五批典型案例,曝光7起网络餐饮违法案件,持续重拳整治外卖餐饮乱象,守护市民“舌尖安全”。

案例一

孔**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入网经营、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8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孔**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入网经营。经查,2023年1月,当事人在宁乡市历经铺街道经营蛋糕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底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

2025年10月,当事人自述一名自称网络平台运营人员邀请其开设网店,其向对方发送原证照及虚假门店照片后,该运营人员将证照经营地址涂改后上传平台,骗取资质认证,注册“遇见sweet smile生日蛋糕宁乡市店”。2025年12月起,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民房内制售糕点,并通过网店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经营,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经营地址迁移后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鉴于存在减轻处罚情形,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77.66元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对入网经营者资质实地核查不严的漏洞,通过涂改证照、提供虚假门店照片,在实际经营地址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入网制售冷食类食品,严重违反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定。监管部门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执法深挖违法行为,对无证经营、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的高压严打态势,形成“查办一案、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切实维护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

长沙县星沙噗叽噗叽烘焙工作室无证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行为开展实地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糕点制作设施设备及食品原材料。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开设名为“gg”的网络店铺,将自制食品明码标价进行销售;消费者购买时,需添加经营者微信进行下单和结算。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通过线上店铺展示、标价销售自制食品,并以添加个人微信方式私下完成下单和结算,属于入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扰乱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办理秉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有力纠正了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也有效引导违法主体办证、合规经营,对规范网络食品经营新业态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江**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7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浏阳市沙市镇天天有小吃店”现场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于2026年4月3日注销,现场经营者江**未能提供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经查,彭*于2024年6月24日办理了该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者为彭*,实际由彭*和江**共同经营。2026年4月3日,彭*将该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后,江**仍以该店名义,使用原营业执照及已注销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实体店铺和外卖平台网络店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3.35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聚焦网络餐饮经营隐患,依法整治无证经营行为。当事人在明知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的情形下,仍心存侥幸继续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反映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失。本案的查办,警示了餐饮门店转租、承接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有效许可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违法必究。

案例四

芙蓉区东屯渡街道闰财老面包点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1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加工制作的食品开展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自制的红糖荞麦馒头、玉米杂粮馒头检出甜蜜素、柠檬黄,麦香甜馒头检出甜蜜素。上述产品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涉案三款不合格馒头均由当事人自行加工制作,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自制发酵面制品中违法添加甜蜜素、柠檬黄,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络餐饮外卖门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典型案件。执法部门依托食品安全抽检线索开展全链条核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彰显网络餐饮“线上线下同标准”的监管原则。外卖店铺虽通过线上接单,但其食品制作环节仍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因门店规模小、销量低就放松合规要求。本案提醒广大线上餐饮经营者:必须按照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违规添加。

案例五

雨花区胡萝卜餐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检验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青辣椒”进行抽检。2026年5月26日,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青辣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已无与抽检不合格批次相同的青辣椒。经查,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32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的案件线索,是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精准发现青辣椒镉超标风险隐患,并据此启动核查处置,体现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靶向作用。当事人未履行原料管控义务,将不合格青辣椒加工销售,被依法立案查处。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食品存在的重金属污染风险,肉眼无法识别,应强化原料采购管理,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审慎筛选供货渠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不合格食品原料流入加工环节,守住餐饮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六

开福区熊*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2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冰柜内存放的食品原料“腌制黑猪仔排”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使用已超过保质期“腌制黑猪仔排”加工制作烤串并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项。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中查处使用过期原料的典型案例。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须严格落实原料控制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清理库存,并在加工过程中仔细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过期、变质等异常情形的,不得加工或使用,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七

望城区昱辰饮食店未执行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25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复查要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仍存在以下问题:操作台餐具存放处有蜘蛛网;店门开启但风幕机未开启,店内有苍蝇活动痕迹;冰箱内温度显示为15℃,不符合冷藏(冻)温度要求,且冷冻冰箱有积水。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6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6年6月18日前整改完毕;但截至本次检查,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复查中查处“拒不整改”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操作规范日常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予整改,最终被依法查处。本案办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通过“检查-限期改正-复查-处罚”闭环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须严守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对责令改正事项按期整改,不得敷衍拖延。

责编:李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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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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