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整改隐患+逾期不缴罚款!一小区物业被申请强制执行,罚款翻倍
熊泊宇 新湖南客户端 2026-10-17 15:41:33
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熊泊宇 通讯员 王家凯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消防管理的法定责任主体,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开展维护管理、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然而,个别物业企业面对消防部门的整改要求,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最终为自己换来了一张“强制执行令”。
拒改隐患、逾期拒缴罚款,一物业公司被强制执行
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消防救援局向当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玉林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逾期拒缴罚款的行为,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46,000元。
2025年7月至9月,玉林市玉州区消防救援局在举报投诉核查过程中发现,一小区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3号楼楼顶安全出口未设防火门等火灾隐患,曾多次被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年11月26日整改期限届满复查时发现,该小区火灾隐患均未整改。涉事物业服务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规定。
涉事小区3号楼楼顶安全出口未设防火门。通讯员供图
2025年12月29日,消防救援机构拟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处以23,000元罚款。该企业随后提出听证,听证人员经过评议,认为原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涉事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26年9月1日,玉林市玉州区消防救援局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3,000元,加处罚款23,000元,共需执行46,000元。
从责令整改到强制执行,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从责令整改到最终强制执行,该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对应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
案例中两项隐患,直接关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消防管理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开展维护管理,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经费不足、业主不配合,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而案例中提及的火灾隐患,关系到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更不能掉以轻心。
隐患一: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设施的核心控制枢纽,承担火灾报警接收、消防联动控制与应急调度指挥等功能。无人值守将导致报警信号无人接收、联动设备无人操作,初起火灾无法得到及时处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值班操作人员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隐患二: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是建筑防火分隔设施,核心作用是在火灾时阻断火势和烟气通过开口蔓延,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争取时间。常闭式防火门日常应保持关闭状态,被长期敞开、锁闭、封堵、损坏甚至缺失,都会导致火灾发生时防火分隔失效,烟气迅速扩散,直接威胁人员疏散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物业作为小区消防管理的法定责任主体,必须履行消防设施维护、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管理职责。唯有物业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业主积极参与监督,多方同心协力,才能筑牢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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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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