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慧 程慧 向广静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5-27 08:46:42
编者按:
法治阳光照进武陵山水,普法春风润泽湘西大地。新湖南客户端湘西频道全新推出《举案说法》专栏,选取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用生动故事诠释法律条文,以鲜活案例传递法治温度。在这里,您能看到:一桩桩真实案件如何彰显司法公正,一个个身边故事怎样阐释法治理念。我们期待通过这种“接地气”的普法方式,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可知可感,让严肃的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为法治湘西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栏目以“普法惠民”为宗旨,采用三部分解读模式:“基本案情”用叙事体还原侦破过程,揭露犯罪手法;“专家点评”由办案民警或法学专家解析战术难点与防范要点,诠释法治精神;“核心法条”精准标注量刑依据,让法律可知可感。
本期聚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售卖不法“减肥药”案件。
【基本案情】
“速效!”“无需运动!”“不用节食!”“绝不反弹!”……近年来,网络社交平台上不乏此类广告。网购的“减肥药”真的有这种魔法吗?

一颗“瘦身丸”,吃出大麻烦
2024年4月14日,古丈县的李某冲着广告里的“速效瘦身”,购买了一款“风很大”的“轻shou燃脂饱腹”减肥药丸。
结果刚吃完没多久,人直接出现呕吐、心慌心悸、浑身难受等症状。

越想越不对劲的李某,直接报警——这减肥药,有问题!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销售减肥药丸的雷某雪、雷某霜、彭某纯抓获归案。
深挖隐患:三无劣质产品暗藏违禁“毒药”
经法院审理查明,雷某雪、雷某霜、彭某纯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售卖“轻shou燃脂饱腹”减肥药丸。
▶这仨人卖的减肥药丸,正规手续都没有:没有随货清单、没有质检报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合格证。
▶经鉴定——里面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雪、雷某霜、彭某纯明知所销售的“轻shou燃脂饱腹”减肥药丸掺有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十万余元,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最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支付惩罚性赔偿28.5618万元,同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专家点评】
古丈县人民法院 副院长 陈洪波: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作为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了解基本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鉴别能力,自觉抵制有毒、有害产品。作为销售者,切不可为一己私利突破法律底线,明知食品(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期文案整理: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苏慧 通讯员 程慧 向广静
下期将剖析《别让“发酒疯”,给自己套上“银手镯”!》,欢迎关注,期待您提供身边的普法线索,投稿邮箱:hnrbxxfs@163.com。法治社会的阳光,需要每个人来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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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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