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2 15:22:31
文/年鉴工作部副主任、二级调研员 余勇辉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国家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地方志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二十年来,湖南省地方志系统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动年鉴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条例》实施以来,湖南年鉴工作始终坚持“政府主办、志办承编”体制,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面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行业年鉴与部门年鉴蓬勃发展,门类不断拓展,质量持续提升,整体水平迈入全国第一方阵,有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回顾二十年发展历程,有三条经验弥足珍贵:一是坚持依法编鉴。《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地方志工作办法》的相继出台,为年鉴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二是坚持质量为本。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严格落实“把好五关”要求,不断完善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三是坚持服务大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忠实记录湖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发挥年鉴“存史、育人、资政”功能。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湖南年鉴事业将持续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力推动年鉴事业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积极探索从传统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新路径,加快实现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型升级,为建设文化强省、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贡献年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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