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0 09:55:04
湖南省地方文献研究所(湖南方志馆)所(馆)长 李文立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二十周年之际,对照《湖南省地方志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深刻体会到湖南在方志馆建设上的制度创新与实践突破。针对基层地方志工作机构长期存在的重编不重存问题,《办法》以细化条款、强化职责、拓展功能的方式,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法治化解决方案,彰显了对湖南方志馆建设的深刻认知。
《条例》在第十四条提到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应当依法移交本级方志馆,而《办法》不仅将“负责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方志馆地建设与管理”纳入到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并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地方志保存设施的主体责任,通过强化政府责任、拓展功能定位、回应现实痛点、顺应时代趋势,为湖南省的方志馆的规范化、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第二十一条将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收藏保护、展览展示、信息服务等多元功能,打破了基层方志馆即资料室的认知。通过要求规范馆藏管理、公开目录信息、鼓励社会捐赠,有效解决了重编轻存的短视行为,更好地推动湖南省的方志馆从被动接收资料向主动整合资源转变。
《条例》第十四条原则性规定资料保存与移交要求,而《办法》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地方志承编单位指定专人集中统一保存和管理”,将资料保存责任从机构细化到专人,从应当保存到明确为不得损毁和遗失的刚性约束,通过明确责任主体与管理标准,促使基层单位更加重视资料保存,为地方志资料的完整性提供了法治化保障。
《办法》的条款创新,本质是对湖南地方志工作的深刻认识。它以法治化形式将存史职责提升到新高度,以功能拓展提升方志馆价值,以信息化激活资源活力,为湖南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路径。二十年来,从《条例》到《办法》,方志馆建设的制度演变,正是湖南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缩影。
责编:伍芳芳
一审:伍芳芳
二审:姚瑶
三审:黄维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