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8 14:54:1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田凌)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上下班途中自行驾车发生意外伤害,一切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该条款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工伤权益。
李先生系某公司员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上下班期间选择自驾车辆通勤,若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相关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李先生签字确认。
嗣后李先生在工作日下班驾车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公司未为李先生缴纳工伤保险,随后,李先生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却以劳动合同中有明确免责约定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李先生经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劳动合同中“上下班自驾意外责任自负”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工伤保险、承担工伤赔付责任,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结合该案中,案涉条款将法定的工伤责任全盘转嫁给劳动者,属于典型的免除用人单位自身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核心权利的违法约定,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双方签字确认,仍属无效条款,对劳动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法院判令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李先生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组稿:马志军
责编:雷孜研
一审:雷孜研
二审:杜巧巧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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