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视野下明初湘潭县烧制城墙砖初步研究

    2026-05-07 10:10:05

文/李 腾

明代的南京城墙被誉为“高坚甲于天下”,是中国城垣史上经典之作,湘潭曾参加南京城墙砖烧制。

《南京城墙志》记载:“明代南京城墙营造工程,肇建元末,工毕明洪武一朝,期间动辄征调民众以数十万、上百万计。”《明史》记载:“……工匠造作,以万万计。所在筑城、浚陂,百役具举。”这表明,南京扩修城池,主要集中在明初洪武时期,朱元璋先后征调全国各地工匠、人夫等,投入百万余人次,建造盘桓30余公里的南京城墙。据《南京城墙志》统计,修建城墙用的砖块主要来自长江中下游地区,其中就有长沙府湘潭县。

一、制砖用途

湘潭县制砖的用途是什么?是不是为了修造湘潭县城?

明嘉靖元年的《湖广图经志书》和嘉靖三十二年《湘潭县志》,分别刊载了“湘潭县图”和“湘潭县治”图片,此时没有城墙的相关设施绘制,仅有公署和观湘门、熙春门等设施记录。

此外,明万历《湖广总志》记载“湘潭县城,旧无。万历二年巡抚都御史赵贤、巡按御史李栻奏建”。可以明确在万历二年之前的湘潭没有修筑城墙或城池。

据《湘潭市志》(1986年版)记载“万历四年始筑土城”,后来典史张大礼改用砖石护城,这才有了原湘潭县城池。综合来看,万历之前的湘潭县较长一段时间没有城墙,万历四年使用夯土筑城墙,万历四年之后才使用砖石材料筑城。

因此,湘潭县烧制的砖块不是为本县修筑城池。

那么砖块会用在哪些地方?从外市方志记载来看,《醴陵市志》收录的《明代砖窑考》一文记载,“(1988年7月6日)在天心阁旁的旧城墙上,还发现同时代,由长沙府的浏阳、湘阴、攸县、茶陵、湘潭、湘乡,岳州府的华容,衡州府的衡山等县所烧制的建城用砖。”此外,《南京城墙志》和《南京城墙砖文》都分别收录了长沙府湘潭县的砖文资料和图片。

从实地勘察来看,在南京明城墙和长沙天心阁古城墙一带陆续发现的长沙府烧制的砖就来自长沙县、善化县、湘阴县、湘潭县、宁乡县、湘乡县、益阳县、醴陵等地。

从志书记载到实物存留,湘潭烧制的城墙砖在南京和长沙都有发现,虽然现存《湘潭县志》没有对明初烧砖的记载,但是可以明确湘潭县在征集烧造城墙砖的任务之列,还可以得知明初洪武时期的湘潭县制砖的用途不是为了修筑湘潭本县城池,而是供应南京筑城和长沙修城。

二、城砖制作

为确保建造南京城墙的城砖烧造质量,明朝官府要求各地府、州、县地方官员,以及县以下里、甲的基层负责人,直至造砖人夫、烧砖窑匠均需在砖上留下姓名,责任人最多的达十一级。《南京城墙志》介绍这种制度叫做“物勒工名”,在城砖烧制环节,实施质量追溯制度,即把名字刻在砖上,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追根溯源。目的是为了保障城砖的烧制质量,杜绝粗制滥造。

从实物来考证,明初湘潭烧制明城墙砖一般长约40厘米,宽约20厘米,重约20公斤,砖块呈青灰色,质地细密、坚硬,有一定吸水性。为了使城墙砖制作过程规范统一,采取了严格的工艺流程。

三、砖文制作

明代湘潭烧制城砖上的书体为楷书,最具特色是采用双线刻方式展示。虽经历六百多年的风雨,依然保持字迹清晰。

根据实物分析,湘潭烧制城砖,采取戳印形式把文字印到砖侧面,由工匠像盖印戳一样盖在砖坯上。文字居中,且从右往左的第一列文字略高于第二列文字。与模印砖砖文相比,戳印砖砖文字体较小,布白比较紧,在城墙砖上所占的面积也比较小。由于造砖人夫在戳印过程中用力不均,所以每行字体上下左右深浅不一。

戳印砖砖文的制作步骤是:第一步,由书手事先写好砖文;第二步,刻工用刀将写好的砖文,以反文的形式用双勾阳刻字体,刻在一块与城墙砖侧面大小相同的模板上;第三步,造砖人夫将刻有砖文的模板分别压印在尚未完全晾干的砖坯两侧;第四步,待砖坯彻底晾干后,窑匠将其装入窑中烧制而成。

四、砖文释读

值得一提的是明初烧造城墙砖数量达3亿余块,95%以上的城砖都保存有铭文,其中铭文多者近70字,少则1个字。这些城砖铭文蕴含着丰富的信息。

湘潭县烧制的城墙砖,严格遵循“物勒工名”制度,图中湘潭县烧制城墙砖铭文就是最直接的展示,砖文分布在城砖的两侧,可辨识的文字48字。砖文侧面第一列文字为:长沙府提调官高耀、司吏杨原善,第二列文字为:湘潭县提调官县丞杜宁中、司吏匡用进。其中涉及到的行政层级有长沙府与湘潭县,涉及到的官员共4人,是烧制城墙砖的负责官员。排名第一的是长沙府级负责监督烧砖工作正八品(长沙府)提调官高耀,同时是第一责任人。第二级责任人是帮助高耀处理文书的,也是他的助手(长沙府)司吏杨原善。第三级责任人是湘潭县烧砖负责人,湘潭县丞杜宁中,县丞是知县的属官,主管县里的文书、仓库等事务,临时调配负责湘潭全县烧砖工程。第四责任人是(湘潭县)司吏匡用进,是县丞的助手,在县里负责办理文书的工作人员,与县级提调官负责全县的烧砖任务。

营造南京城池的督造职官分为两类:驻京主管和督造职官,外地负责采办的各种建材的提调官。湘潭制造城砖属于后者。据《南京城墙志》载,“南京城池建造中,建材需求数额巨大,时间紧迫,大都从外地各府、州、县征派调运至京。洪武年间烧砖地区的地方官员,在处理所属地域政务的同时,其中一部分官员要充当‘提调官’,提调官并不代表官职,也不是常设机构,仅表明某(有官职的)官员在受朝廷委派承担征调事务中的临时身份。府、州、县各级的提调官均由朝廷委派,负责征调各类建材、征派民夫去赴京造作等具体事务。”

砖文上的提调官意思就是临时性负责烧造城砖职责的官员,是烧造城墙砖工程的各级管理者,负责并监督保证烧造城砖质量和数量达标。又因“官主行政,吏主事务”,故提调官在实际督造烧制城砖等事务中,大多由府、州、县三级的“司吏”(有的砖文上简称“吏”)充任。

另一面第一列文字为:总甲□合漳、甲首苏均受、小甲陈九,第二列文字为:造砖人夫□□,背面有总甲、甲首、小甲和造砖人夫4人,是在烧制墙砖过程中担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其中总协调是总甲□合漳,服徭役的牵头人即甲首苏均受,具体干活人即小甲陈九,还有就是造砖人夫。特别的是此款砖“窑匠”没有记载,应属于漏记(或印制不清晰导致磨损)。

《南京城墙志》载,南京城池营建役作繁重,朝廷为之采取多种征役形式。所涉之役,大致有更役、军役、丁役、匠役及罪役等,这是南京城墙建造中的主要体力劳动者群体。为建造南京城墙,局部地区征派丁役,始于洪武元年(1368),大规模征派丁役,则自洪武三年至洪武十七年。湘潭烧制的城墙砖大致在此期间。

总甲制度是在元代实施,在明初仍然维持了一段时间,随后在洪武年间创制了黄册里甲制度。在黄册里甲制度实行之前,朝廷实行的是“均工夫”徭役征派办法。总甲、甲首、小甲、人夫和窑匠征役组织形式是临时性的,与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在全国实行的黄册里甲制度有区别。

总甲是重要的职役名称,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地方摊派职役,其中规定,总甲负责官府分配给“一里”的所有赋税与劳役。《湘潭老城故事》和《湘潭老城记忆》也谈到“总甲”与“总”的概念,总甲所管辖的区域即是一个“总”,现在湘潭仍有十八总的地名。从砖块文字信息可以看出,这是湘潭“城总文化”中的由来之一。

在城墙砖烧造的过程中,总甲就成为当时农村基层管理人员中的最高层,也是整体的第五级责任者,协调城墙砖烧造并监督质量。甲首在里甲制度中对应“十户之长”,是城砖生产责任制度中第六级负责者,与“总甲”一样属于基层组织管理人员,是最基层管理者,负责本甲的烧造任务。小甲是基层组织里服役的百姓,是第七级责任者。窑匠属于第八级责任者,直接负责砖窑烧造,是城墙砖的直接生产者。造砖人夫是第九级责任者,属于制砖工作的最基层。

五、验收与运输

城砖检验要求城砖达到“敲之有声,断之无孔”的验收标准。“敲之有声”是对“窑匠”提出的要求,窑匠烧制城砖时不得偷工减料,若城砖未烧透则敲之声哑无脆响。城砖断之无孔,这项工艺是对“造砖人夫”提的要求,人夫制砖时要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来做,砖泥若掺杂有腐殖土或踩踏不均匀,制成砖后则砖内就肯定有气泡。造砖人夫、窑匠、小甲、甲首、总甲及各级官、吏,均按照这个标准,逐级验收城砖,层层负责、层层把关。

《南京城墙志》载,在人夫徭役征派中,为加强城砖烧制、运输的管理,提高城砖的烧制质量,确保长江中下游水系各地城砖安全运抵南京。根据长沙现存的明代城砖保存情况和长沙府所属的长沙、醴陵、益阳等地窑址考古和文史资料考证,当时烧制好的批量城砖从各县运送到长沙,经严格检验,再集中装船经过湘江,出洞庭,入长江运往南京。

明城墙上烧制城墙砖的发现,印证了明初湘潭制砖的历史记载,同时记载的明初湘潭县丞具体信息,也填补了古代湘潭官职志的些许空白。

本文通过研究明初湘潭的制砖历史,增加人们对湘潭地区历史及现状的了解,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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