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元转卖高价摄影网课 构成侵权被判赔

    2026-04-27 13:27:27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徐思洁)近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二手交易平台低价售卖他人付费摄影课程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助力营造尊重原创、诚信守法、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在小鹅通网站上开办了“24期摄影基础班”“06期摄影高级班”等付费课程,课程售价区间为2180元至4080元。该系列课程均由该公司讲师独家授课并制作完成,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依法享有课程的完整著作权。

2024年3月,杨某某在网络平台擅自挂售上述付费摄影课程,商品标价仅为3元,远低于正版课程售价。用户在平台下单购买后,杨某某会通过私信向其发送包含涉案全部课程的百度网盘链接及提取码。

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认为杨某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销售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侵权作品多,情节恶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杨某某未经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将案涉课程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进行传播,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口述作品,侵害了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享有的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杨某某已删除案涉侵权视频的销售链接,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杨某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创作成本、知名度、杨某某的过错程度等情节以及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的维权费用,判决杨某某赔偿湖南某教育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在知识付费时代,切勿抱有“花钱买课就能随意转卖”的错误认知。广大网络用户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付费内容,自觉抵制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健康的网络空间和数字市场秩序。

组稿:肖万

责编:王薇

一审:王薇

二审:任琼瑨

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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