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字体“撞脸”惹官司,到底谁是李鬼法院:版权登记不是“护身符”

    2026-04-23 12:19:53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杨青)一家公司把与别人已登记版权字体高度相似的图案,拿去自行登记了美术作品,还堂而皇之地印在食品包装上。日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著作权侵权案。

2018年,某坊公司创作完成“某坊梦幻哥特体”字库作品,并在其官网首次发布,后以美术作品形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

2021年,某峰公司取“英”“仔”两字与图案结合,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重庆市版权局登记。此后某峰公司委托湖北某农产品公司生产系列小包装食品,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上述登记作品,并将作品中的“英仔”两字作为商标使用。岳阳某电子商务公司则从某峰公司进货后,在电商平台销售“英仔”系列产品。

某坊公司主张,某峰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英”“仔”二字与其已登记的“某坊梦幻哥特体”字体一致,侵犯其著作权。截至开庭时,涉案侵权产品在多个平台仍有55家销售店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坊公司于2018年完成“某坊梦幻哥特体”字体字库后在官网首发,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其作品对现有汉字结构进行了创作,具有独创性,原告依法享有“某坊梦幻哥特体”字体的著作权。

被告某峰公司虽对其使用的美术作品进行了登记,但著作权不因登记而取得,被告主张其登记作品系找第三方设计,但未提交设计手稿、设计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其对案涉作品进行了独创性创作。

经比对,被告使用的“英”“仔”二字,与原告发表在先且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对应单字,虽然在高度等细微处不完全一致,但在字体设计、字体拼接、形状等维度均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案涉作品用作商业营利,构成侵权。

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被告某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及原告取证维权成本,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某峰公司赔偿原告某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并判令某峰公司、岳阳某电子商务公司、湖北某农产品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某坊公司“英”“仔”二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版权登记不能成为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护身符”,司法保护始终以独创性和权利在先为基础,重复登记或形式登记无法掩盖实质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责编:刘双昀

一审:刘双昀

二审:曾金春

三审:杨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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