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1 10:42:0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1日讯(通讯员 李立新)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侵权案例》
侵权案例1:邵阳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5月,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价格专项检查时发现,某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以3.56元/吨、3.78元/吨的标准向业主收取合表水费,同时违规额外加收0.14元/吨的水损耗费,累计违规收费金额达40921.8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规定。该局责令其退还业主多付的价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对其处以20460.9元罚款。
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价格违法、护航民生权益的坚定决心。
侵权案例2:邵东市某商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5年9月11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邵东市某商行涉嫌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经查明,某商行在食品临近保质期或已超过保质期后,使用工具擦除原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并利用喷码机在外包装上重新喷印虚假生产日期,以此延长食品销售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对该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好食品安全环境。
侵权案例3:邵阳某租赁公司有奖销售活动中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及信息公示不规范案
2025年3月17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民举报,对邵阳某租赁公司有奖销售活动中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充100元得200元话费”有奖销售活动过程中,存在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同时也未按规定公示有奖销售活动的主办方信息和弃奖条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7,280元。
该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依法开展促销活动,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公平确定合同权利义务,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侵权案例4:邵阳市双清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5月,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双清区某商行涉嫌销售侵权“五粮液”酒的行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商行所销售的第八代“五粮液”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该商行共计销售上述侵权白酒4瓶,涉案商品货值共计3680元。
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对广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侵权案例5:洞口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瓶装液化气案
根据举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变相涨价行为展开调查。经查,2025年3月30日至31日,该公司销售YSP35.5型瓶装液化气469瓶,每瓶标注充装量11.5KG,按标注计算总充装量应为5393.5KG,而实际总充装量仅5105.95KG,累计短缺287.55KG。
该公司以标示充装量为依据收费,导致消费者支付价款与实际获得商品数量不符,实质通过短缺数量变相提高单位商品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对民生领域价格违法“零容忍”的态度,警示经营者需严守诚信底线。
维权案例1: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案
2025年12月3日,消费者吴女士向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其未成年子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网购平台“某商行”擅自下单购买7份烧麦,共计支付货款579.3元。吴女士发现后,立即联系商家要求拦截快递并退款。经平台介入协调,仅成功退回其中1份订单款项99.9元。对于剩余6份商品对应的480.3元货款,商家以“商品无质量问题、页面已明码标价”为由,拒绝退还。
接诉后,该局依法启动核查程序,多次进行调解。向商家耐心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方为有效。本案中,吴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对其子女的该笔大额消费行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故该交易行为依法应属无效,经营者理应退还相应货款。同时,执法人员对吴女士进行提醒,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教育。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还全部货款共计579.3元。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维权案例2:某4S店汽车三包争议案
2025年7月29日,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直属分会接叶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5年7月21日在邵阳市某4S店购置的汽车,提车仅7天后便出现变速箱故障码显示、加速性能下降等问题。叶先生与经销商沟通后,因双方在故障成因确认方式及车辆处理方案上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遂申请维权。
接诉后,该分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经营者明确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并对车辆故障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跟踪与协调。经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车手续,并一次性退还全部购车款20余万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警示经营者必须按照三包政策做好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权案例3:邵阳县某火锅店抖音商城销售套餐虚构参考价及牟利性职业索赔处置案
2025年9月22日,山东烟台籍投诉举报人反映,其在抖音商城“邵阳县某火锅店”购买10张单价103元的双人火锅套餐电子券,认为店铺标注的“838.6元”虚构划线价涉嫌价格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出“退一赔三”诉求。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诉后调查发现,涉事火锅实体店已于9月7日歇业,抖音网店虚构划线价确属虚构,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且因停业后运营衔接问题未及时下架商品,执法人员已责令其下架商品并标注歇业状态。
同时,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人存在明显异常。该投诉人为异地人员,在全国范围内累计投诉举报记录高达727次。其在本次消费中,一次性购买10张需到店使用的双人套餐券,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且于购买次日即提交了详尽、格式化的投诉举报材料。综合其历史行为模式与本次行为特征,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的典型特征。
基于以上事实,该局依法作出分类处理:一方面,对涉事火锅店依法予以立案处罚;另一方面,鉴于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属牟利性职业索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且大量挤占行政资源,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精神,对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维权案例4:某大药房因内部管理疏漏未履行承诺案
2025年8月4日,消费者张先生向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其在该区某大药房购买5支泽贝妥单抗注射液时遭遇价格承诺不兑现问题。购买时店员明确告知可享受“买一送一”优惠,单价为1408.98元/支,但在实际结账时,药房却表示促销规则已调整为“买二送一”,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接诉后经查,确认药品生产厂家7月31日已将促销政策从“买一送一”改为“买二送一”,因涉事药房内部信息传递不畅,一线店员未及时获知变更,仍按旧规则宣传,导致宣传与结算不符,纠纷系药房内部管理疏漏所致,药房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药房承认自身问题并主动担责,双方达成一致:药房按“买一送一”标准为张先生折算最优补偿方案,合计补偿7044.9元并致歉。张先生对结果满意,还特地赠送锦旗致谢。
维权案例5:新邵县某水库管理所违规收费维权案
新邵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新邵县某水库管理所自2022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存在多项价格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周期检定水表、二擅自以“增压费”名义每吨额外收0.5元、三未严格执行县政府水价定价文件。经核算,该所违规多收五保户、低保户等特定群体水费16816元,违规收增压费81763.38元,两项违法所得合计98579.38元。
该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清退违规费用,截至规定期限该所退还增压费77105.28元,因用户信息不全、系统障碍等无法清退的费用被依法没收,同时对该所处以35093.31元罚款。
公用事业单位收费关乎群众利益,技术障碍不能成为侵权卸责借口。该案的处理彰显执法的公平与温度。
责编:周洋
一审:周洋
二审:曾佰龙
三审:邹丽娜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