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案例入选全国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赵瞳铱   新湖南客户端   2026-01-09 15:00:03

新湖南客户端1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赵瞳铱 通讯员 白会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十周年之际,生态环境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了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及39件参考案例。其中,湖南1案例入选典型案例,4案例入选参考案例。

入选名单

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省益阳市某砂石公司违规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办案单位:益阳市水利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参考案例

湖南省吉首市某工程公司建设项目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办案单位: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省长沙市某城市发展公司违法施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办案单位:长沙市水利局

湖南省益阳市昌某、钟某在资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办案单位: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湖南省长沙市某制药公司非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办案单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湖南牢牢抓住“统筹推进”这个牛鼻子,严格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坚持以案例实践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691件,办案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有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同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出台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办法》等制度,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智能评估与辅助决策系统,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湖南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附件:

湖南省益阳市某砂石公司违规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根据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某砂石公司2020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益阳市沅江巴南湖采区存在越界、超量、超时开采等问题,破坏了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生态环境资源。

2.调查评估

2023年9月,益阳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在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联合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益阳市水利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对本次事件中采砂区域及周边土地资源、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水质、岸带生境和水生生物等进行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量化。经量化评估,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3863.58万元,其中洲滩、岸带生境修复费用2444.74万元,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功能损害费用1338.28万元,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77.05万元,陆生生物多样性损害费用3.51万元。

3.磋商情况

2023年12月,益阳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依据鉴定评估报告开展磋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支持磋商意见书,沅江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和行业专家代表,环境保护志愿者代表参加磋商会议。最终达成磋商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修复和赔偿责任。

4.修复情况

赔偿义务人于2023年12月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41.79万元。2023年年底开始,赔偿义务人根据《湖南省沅江市巴南湖可采区2019-2022年采砂实施后评估报告》中的修复方案,开展岸坡修复、岸线修复、洲滩修复、水生生物修复、监管监测工程、其他辅助工程六大工程。2023年-2027年,每年在沅江市白沙长河小河咀水域依据《湖南省沅江市巴南湖可采区2019-2022年采砂实施后评估报告》进行增殖放流。现已完成2期,后续三期已出具承诺书并承诺定期完成。

2024年6月,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沅江市巴南湖采区生态修复进行跟踪评价;9月,通过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整改销号验收;11月,经赔偿义务人申请,在湖南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销号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验收,基本达到了预期修复效果。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湿地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洞庭湖湿地又有“长江之肾”的称号。本案涉及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建设大美洞庭湖,其探索的多方式赔偿、多维度修复等做法对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高位统筹、协同发力,统筹推进案件办理。益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市直部门紧密配合、同向发力,是一次大规模的跨部门合作尝试。市水利局发挥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相关业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职责方面的优势,积极配合办理好案件。

2.修复优先、货币赔偿为辅,应赔尽赔彰显环保底色。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损害事实进行了分类定性、精准处置,对能原地修复的损害,进行了有效修复;对无法原地原样修复的损害,进行了分期替代修复;对完全无法修复的损害,进行了货币赔偿;同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确保了赔偿无遗漏。

3.跟踪评价、公众参与,确保修复效果。本案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生态修复进行跟踪评价,确保了修复措施的有效性,切实保护好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邀请地方行业专家代表、环境保护志愿者代表参与磋商会议,对增殖放流开展多重新闻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推动社会共治。

4.多措并举、生态优先,系统治理成效显著。本案通过实施洲滩、岸带生境修复,增殖放流,陆生生物多样性损害赔偿修复项目,有力恢复并加强了南洞庭湖的生态多样性,对长江流域同类水生态修复案件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责编:刘茜

一审:赵瞳铱

二审:李昆励

三审:蒋玉青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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