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31 15:12:29
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发布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现选取发布一批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一、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接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临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经核查,在当事人临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发现标注上述商标的洗衣液4瓶。经权利人现场鉴别并出具证明,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洗衣液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提供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银行转账记录,并取得供货商书面认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参照《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件1《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2025年5月8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进行教育指导。
二、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湘阴县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湘阴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湘阴县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采购涉案牛蛙7.5千克,至调查时早已售完,获利18.7元。当事人积极采取了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立即自行改正。2025年5月22日,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进行教育指导。
三、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岳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药品监管局《交办函》,随函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函告当事人岳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血糖监测仪”,经检验电源、警告标志、软件功能/记忆容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不合格,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产品召回。同时,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2025年11月27日,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进行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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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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