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0-11 18:16:0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1日讯(通讯员 刘三妹 陈禹廷)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成功促成了某木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和解,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留存了经营火种,是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该案源于一家本地木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清偿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指定了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查、资产核查等工作,涉及的债权人包括职工、税务机关、行政机关等,债务总额逾20万元。
该公司虽面临债务压力,但仍在生产经营、生产设备相对完整,具备一定经营基础和市场潜力。如果直接破产清算,一方面会造成企业职工失业,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可能因资产变现有限而无法获得足额清偿,并且债务人多次表示不愿意进入破产清算。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承办法官在全面分析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前景的基础上,向各方债权人详尽释明当前企业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间不同的法律后果、清偿比例等现实问题,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寻求和解可能。
通过多轮磋商,各债权人同意通过和解程序减免债务人债务金额共计4万余元,债务人承诺先行自筹资金清偿职工债权。
该案结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督促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目前,职工债权已经全部清偿完毕。
法官说法
破产和解制度是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它更加注重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和社会效益,为困境企业提供了一条不同于清算和重整的救济路径。
通过和解,债权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债务人可以调整债务结构,减轻债务负担,为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同时,和解程序能有效避免债务人自身员工失业、税收减少等社会问题,也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是法院延伸司法职能、服务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
今年以来,湘阴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案件11件,终结破产程序7件(其中和解2件)。案件处理既有为小微企业争取生存空间,也有对“僵尸企业”的依法清退,始终贯彻“能救则救,当清则清”理念,通过发挥破产审判多重价值,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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