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摩托给无证酒友出事故 法院:车主需担责!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0-11 18:14:4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1日讯(通讯员 任子墨)酒后无证驾驶他人摩托撞上逆行的未登记电动自行车,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10月16日傍晚,杨某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杨某及摩托车乘客陈某受伤。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逆向行驶、未戴头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登记车主为王某。事发当日,李某在王某家中吃饭并饮酒,席间向王某借车回家。王某明知李某既无有效驾驶证又处于饮酒状态,仍将摩托车借出。

因三方就赔偿协商未果,伤者之一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无证、醉酒驾驶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明知李某无证且饮酒,仍出借车辆,存在明显过错,法院酌定由王某在李某应承担的60%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的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杨某5万余元,车主王某赔偿杨某1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中,车主明知借车人无驾驶证且饮酒,仍出借车辆,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借车”并非简单的情谊行为,车主需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切勿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广大车主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管理车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责编:王相辉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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