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借车需谨慎 开他人未投保的小车出事故,司机、车主都要赔偿

  三湘都市报   2025-09-26 18:03:1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26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朱静)国庆假期走亲访友,难免需要借车或帮人开车,上车前尽量问清车况。岳阳人王星开着别人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出了事故,尽管是负次要责任,但他和车主同样都要自掏腰包赔偿。

9月26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驾驶他人未投保车辆出事故被起诉

2023年1月,王星开着父亲名下的小车出门,在湘阴县石塘乡某路段与一台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司机许琳倒地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伤者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星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星驾驶的小车登记在父亲王军名下,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经鉴定,事故造成许琳人体三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事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许琳把王星、王军一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司机次责仍需自掏腰包赔“大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王军作为车主,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应与王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即原告在交强险的损失由王星、王军各承担50%。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王星和原告许琳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许琳自行承担70%,王星承担30%。

法院认定许琳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金额为26万余元,法院判决王星、王军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许琳9万余元,许琳的其余损失8万余元由王星承担30%,即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未投保交强险自行承担优先赔付义务

法官介绍,机动车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只要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无论是次责、同责、主责或全责,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驾驶人需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优先赔付义务,而非直接按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损失赔偿。

王星对于事故的发生虽只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交强险的优先赔付原则,王星与王军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18万余元。

交强险赔付限额为2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8万元、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即使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也需要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法官提醒,司机在借车或租车前,切记要核实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否则可能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如果万一不幸与未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事故受害人可同时起诉车主与驾驶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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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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