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查办一起帮助他人寄递盗版图书“刑”案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9-17 20:16:11

依据2025年4月2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娄底市新化县查办一起帮助他人寄递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物入刑案件。

2025年8月,新化县游家派出所根据“扫黄打非”部门移送线索,对刘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并依法查明。

2023年6月以来,新化县游家镇刘某添置数台复印机等设备,在家中非法印制盗版书籍万余册,通过其注册的多家网店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计十余万元。期间,游家镇康某田在配送纸张过程中结识刘某,其明知刘某从事盗印违法行为,仍帮其运送纸张、收寄快递并非法获利,系共同犯罪。

9月2日,刘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4日,康某田投案自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来源:新化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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