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两次吸食依托咪酯?收监执行!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9-17 11:32:2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17日讯(通讯员 汪晓燕)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罚变更案件,依法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樊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4521日,罪犯樊某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464日起至20266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社区矫正机关执行。

2025年3月20日,樊某某因吸食依托咪酯,被华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2025年4月10日,华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樊某某给予警告处罚一次。2025年8月2日,樊某某再次因吸食依托咪酯,被华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执行机关华容县司法局于202584日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樊某某的缓刑。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作出裁定,撤销原判中对罪犯樊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樊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提醒:

社区矫正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延伸,绝非惩戒真空。缓刑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缓刑不等于无罪,更非“自由通行证”。所有的社区矫正者应当清醒认识到:司法审判的权威与严肃贯穿始终。请珍惜改过机会,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再次以身试法。

责编:王相辉

一审:张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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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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