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5-09-07 17:43:58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7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王天琦)在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那些供儿童驾驶的玩具电瓶车,常常出现在家长们遛娃的集聚地。可人来人往的环境下,也存在着安全风险。9月7日,记者从长沙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儿童驾驶玩具电瓶车撞伤老人的案件。
长沙县某公园内,沈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来儿童游乐场玩耍,并为女儿支付了驾驶儿童电瓶车的费用。孩子快乐地开着电瓶车在公园公共区域行驶,不慎撞倒了正在散步的刘奶奶,导致其股骨骨折。事发后,刘奶奶被送到医院治疗。
刘奶奶出院后,与沈女士及儿童电瓶车租赁公司协商无果,将沈女士及其女儿、涉事公司一并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驾驶儿童电瓶车撞伤刘奶奶,系直接侵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沈女士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发时,儿童电瓶车租赁公司既未取得游乐园经营资质,也未在公园公共区域设立的游乐场中划定与行人区域分离的儿童电瓶车游玩区域,且案发现场未配备安全引导人员。作为经营者,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奶奶受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奶奶在公园公共区域散步应注意自身安全,其在经过游乐场儿童电瓶车行驶区域时忽视自身安全,未及时避让,亦存在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沈女士承担55%的赔偿责任,儿童电瓶车租赁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刘奶奶自负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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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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