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调整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8-29 18:02:13

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社局于近日印发《关于调整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5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株洲经开区)设定为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2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22元/小时;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设定为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20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20元/小时;茶陵县、炎陵县设定为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1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18元/小时。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比2024年的标准提高了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比2024年的标准提高了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详情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株洲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最低工资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投诉、举报途径包括12333热线、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热点问题解答

1.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4.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

(四)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5.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的待遇标准有哪些?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自2025年9月1日起,以下待遇标准将随之调整:

(1)医疗期(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按照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受3至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伤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自2025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内职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1760元/月(2200元/月×80%)、1600元/月(2000元/月×80%)、1440元/月(1800元/月×80%)。

(2)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省明确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自2025年9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调整为1980元/月(2200元/月×90%)、1800元/月(2000元/月×90%)、1620元/月(1800元/月×90%)。

(3)停工津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自2025年9月1日起,停工津贴标准不得低于1980元/月、1800元/月、1620元/月。

(4)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按伤残等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统一的上下限标准。其中,缴存基数上限按上一年度三市中最高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下限按湖南省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中的第一档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为准。

(来源: 株洲人社)

责编:龙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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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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