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征地补偿款?“出嫁女”状告村民小组

  湘潭在线   2025-08-27 09:42:0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7日讯(李涛 韶法)户口从未迁出,名字也登记在册,但到了发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村组的分配名单上却没有自己,而这一切只源于“出嫁女”身份。8月26日,韶山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涉事村组被判支付征收分配款3.7万余元。

张瑶萍(化名)是韶山市韶南村翟梓泉组(化名)村民,自出生起户口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她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中独女,张瑶萍婚后户口仍保留在翟梓泉组未迁出,两个孩子则随父亲落户。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张瑶萍的名字始终在列。

2021年,因韶山市某产业园项目建设,当地政府对翟梓泉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翟梓泉组在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获得22.6万余元、365.5万余元两笔征收补偿款。村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并报村委会批准后,决定按每人2195元和3.5万余元进行发放。

然而,在两次分配过程中,翟梓泉组均以张瑶萍是“出嫁女”,没有在本组生活为由,未将张瑶萍列入分配名单。张瑶萍认为,自己作为户口未迁出的原组成员,且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理应享有同等分配权利。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她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梓泉组支付其应得的补偿份额。

庭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为:张瑶萍是否具有韶南村翟梓泉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有权参与该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张瑶萍户口登记在翟梓泉组,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翟梓泉组人员名单中,具备翟梓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翟梓泉组未向张瑶萍分配征地补偿款项,侵犯了张瑶萍的合法权益,张瑶萍要求翟梓泉组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款3.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村组以‘外嫁’为由排除张瑶萍的分配权,实则是将传统习俗凌驾于法律之上。”承办法官介绍,成员身份是法律赋予的刚性权利,绝非村民自治可随意剥夺的“特权”。

因此,法院判定韶南村翟梓泉组支付张瑶萍征收分配款3.7万余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村民自治仅能决定补偿款“如何分配”,而“谁有资格分”必须依法认定。当村规民约中出现“未婚、结婚、户无男性”等排斥性条款时,因违反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责编:邓玉娇

一审:邓玉娇

二审:颜石敦

三审:白培生

来源:湘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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