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货比三家”违约?法院:非独家房源比价不构成跳单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8-25 20:44:57

被中介带看多套房源,签了《看房确认书》后,转而再找其他中介租房,是否属于违约“跳单”?北京一中院日前判决一起跳单纠纷案,最终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要求看房租赁方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跳单”又称“跳中介”,指中介人在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务,私下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为了承租办公室,此案被告公司联系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员工带着找房员工看了9处房屋,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并约定禁止“跳单”。双方历时7天左右沟通,确定了拟承租房屋位置,并就租金、物业费、免租期等进行了沟通。之后,找房公司又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上述确定房屋的业主签订了《租房合同》,反而租金比与第一家中介公司协商的还要高。第一家中介公司认为,其提供了中介服务,对方公司已签约,构成“跳单”,遂起诉要求其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

看房方辩称,第一家中介公司仅提供房源信息和带看服务,未与业主沟通,未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该中介公司非独家授权,且以其提供的报价不可能成交。自家公司接受其带看服务,属于交易前期正常了解市场信息过程,有权自由选择服务好的其他中介机构,故不构成跳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家中介公司对于拟承租房屋非独家销售,在其他中介机构上也能检索到该房源,且该公司仅提供了带看房服务,看房的公司既没有与业主沟通,也未逃避支付中介费的主观恶意。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跳单”,判决驳回了第一家中介公司要求看房公司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中介提供服务一般为信息提供、看房、询价、议价、合同磋商、手续办理、协助交付等一套完整流程。“跳单”的构成要件包括: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构成“跳单”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量:信息是否为独家,中介人是否提供了服务,委托人是否利用了服务,主观是否有跳单故意,是否区别于正常了解市场行为。

租房时找多家中介对比,会不会不小心构成 “跳单” 违约?法官提示,对非独家房源多方比价,不构成跳单。如果中介带看的房源不是独家的,其他地方也能找到,那多找几家中介了解情况、对比服务,完全没问题。《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支持大家“货比三家”的权利,客户可以选服务更好、更合适的中介成交。但要注意,要是利用了某中介独家的房源信息或帮你谈成的关键条件,绕开它直接签约,就可能要付报酬了。因此选中介时要保留好沟通记录,明明白白消费,才能住得踏实。

责编:李莉芹

一审:李莉芹

二审:陈永刚

三审:文凤雏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