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中院 2025-08-23 16:08:36
怀化法院发布3起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周某富等5人诈骗、偷越国(边)境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以陈某锦(境外在逃)、颜某斌(境外在逃)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老挝金三角特区“精言大厦”等地设立电诈窝点,主要以“刷单”“杀猪盘”方式针对中国境内女性公民及北美地区华人女性实施电诈犯罪。
202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富、贺某瑶、蒋某望、邓某山、张某先后在他人介绍、安排、资助下偷渡出境至老挝金三角特区“精言大厦”等电诈窝点,被安排在“御林”“百盛”盘口的组别当“引流手”“聊天手”,参与境外犯罪团伙实施电诈犯罪。“引流手”“聊天手”等人非法获利按电诈“开单”金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其中周某富虚构成功人士的身份诱导被害人在平台上投资虚拟币,致使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合计419万余元,周某富非法获利2.3万元,其组长贺某瑶提成2.3万元;蒋某望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实施诈骗累计时间约1300余日,非法获利14万余元;邓某山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约150日;张某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约140日。
【裁判结果】
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富、贺某瑶赴境外电诈犯罪窝点,参加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诈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某望、邓某山、张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诈犯罪活动,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某富、贺某瑶、蒋某望、邓某山、张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结合5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案发后的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5被告人五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周某富等5人诈骗、偷越国(边)境一案属于跨境电信诈骗,该案例揭示了诈骗手段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该类诈骗行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以刷单、杀猪盘、虚拟投资理财等针对境内居民或境外华人实施精准诈骗,导致大量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提醒公众警惕高薪诱惑和虚假投资等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实施电诈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诈骗罪,体现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可更精准、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案例2
刘某清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至8月20日期间,刘某清使用自己的QQ号(昵称刘某兴),在下注赌博的QQ群中加被害人韩某为好友,后邀约其一起下注赌博,在韩某不再按刘某清的指示操作下注后,刘某清便冒充河北省石家庄的民警与韩某联系,捏造了先前与韩某一起下注赌博的“刘某兴”已经被警方控制的虚假事实,告知韩某“不给钱就会被警方控制”,韩某害怕被抓,便按刘某清的要求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支付宝口令红包、亲情卡代付的形式,向刘某清付款共计49 060元。
2023年11月29日,在刘某清的提议下,黄某成、龙某宇、陈某任(三人均未满十六周岁)与刘某清一起在刘某清的租房内做“手机口”业务。刘某清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蝙蝠”APP,与客服联系,约定操作方式及报酬。当日9时许,刘某清使用龙某宇的手机登陆QQ与境外诈骗分子联系,进行视频通话,同时使用陈某任的手机拨打境外诈骗分子提供的电话号码,两台手机均拨通以后打开扩音,让境外诈骗分子与其拨打的号码进行通话。期间,境外诈骗分子以航班改签的名义对境内被害人进行诈骗,在指示被害人成功下载指定的APP并进行相关刷脸操作后,刘某清这边即挂断电话。刘某清操作约1个小时,拨打了30个左右电话,获利300余元。当日14时许,黄某成使用其本人手机卡用上述同样方式操作约一个半小时,获利600余元。两次获利均由刘某清与“蝙蝠”APP的客服联系,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形式获得,所得报酬刘某清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经查,2023年11月29日,黄某成使用其本人手机电话卡拨打了被害人穆某龙的电话,后经线上操作,穆某龙被诈骗74万余元。
【裁判结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冒充警察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电信网络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刘某清将诈骗所得人民币49 060元退赔给被害人韩某。
【典型意义】
一是冒充司法人员诈骗属于近期多发诈骗类型,要谨记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办案,更不会索要财物或存在“安全账户”,接到此类电话应立即挂断,通过110或当地派出所核实。二是“手机口”即电诈分子利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中间人员联络,中间人利用另外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语音中转,电诈分子以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相比于以往的传统诈骗,电诈分子如直接拨打潜在的被害人电话,可能会被反电诈软件、手机骚扰功能拦截,“手机口”诈骗显示的是熟人号码或本地号码更具有迷惑性,如遇到亲朋好友索要财物的请务必提高警惕,采取多种方式予以核实。三是青少年群体因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被“轻松赚钱”的“糖衣炮弹”迷惑,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心理,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切莫贪图蝇头小利,从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走上犯罪道路,等来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案例3
滕某、杨某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刘某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滕某,让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赌博资金,并承诺给予滕某好处费,滕某表示答应。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滕某通过邱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给刘某源用于转账,邱某银行卡内共流入18万元,涉及被诈骗资金共计5万元,滕某和邱某至银行将上述资金全部取现,滕某共获利1500元,邱某共获利3600元;滕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杨某权,又通过杨某权提供的银行卡给刘某源用于转账,杨某权银行卡共流入不明资金17万元,其中包含被诈骗资金12万元,滕某和杨某权至银行取现15.9万元,滕某获利700元,杨某权获利1400元。上述两次取现成功后,滕某均按照刘某源的要求,将现金转换为虚拟币转移给刘某源。
【裁判结果】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杨某权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判处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杨某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频发,且犯罪手段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就是犯罪活动分工细化,逐步形成由各个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撑”,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情节,对累犯滕某某判处实刑,严格遵循了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同时又兼顾杨某某认罪态度好且身患疾病,对其宣告缓刑,使刑罚的判处更加科学合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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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化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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