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8-07 17:31:02
嘉禾县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01
(一)持有我县常住居民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5元/人/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40元/人/月),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县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一)个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住院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学籍证明等)。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乡镇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
(三)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郴州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嘉禾县民政局。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嘉禾县民政局。
2、嘉禾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嘉禾县民政局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五)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一卡通”发放,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2025年救助标准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5元/人/月。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40元/人/月。
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嘉禾县特困供养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01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1、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乡镇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嘉禾县民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2) 嘉禾县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嘉禾县民政局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嘉禾县民政局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资金发放:分散供养特困救助金实行“一卡通”发放,按月支付到特困供养对象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救助金按季度统一拨付到供养机构。
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962元/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630.5元/人/月。
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责编:梁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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