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条例迭代升级 赋能法治益阳高质量发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6-23 20:08:58

2025年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的决定。时隔五年,《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迎来重要修改,将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及益阳市的立法工作经验上升为立法规范,对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作用,为法治益阳建设筑牢法治根基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将《条例》从原有的六章五十一条扩充为六章六十条,着重细化完善了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立法权限、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切实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贯彻依法立法原则维护法制统一

地方立法要严格遵循依法立法原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此次《条例》修改最直接的动因,正是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修改工作以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依据上位法规定,对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了全面完善。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修改后的《条例》旗帜鲜明地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求“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调运用法治力量维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要求“突出地方特色,适应改革需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切实“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还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作出更清晰界定,明确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立法领域。

健全科学立法机制提升立法质效

近年来,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坚强领导下,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在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小快灵”立法、开展协同立法及健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机制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此次修改《条例》,将其中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提升立法规范性、有效性提供了完善的程序机制和坚实的制度保障。

修改后的《条例》新增规定“遇有紧急情形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明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主要审议事项,完善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建立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收集整理制度。

为适应立法实践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修改后的《条例》对地方性法规的体例结构和主要采用的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并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强调“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突出问题导向,主要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

修改后的《条例》还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明确市监察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结合立法工作实践,新增条款确立了法规贯彻实施机制,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机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等工作”。此外,为避免重复立法与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修改后的《条例》新增规定,可以与相邻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市际间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内容。

拓展民主立法渠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立法是将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本次《条例》修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调研、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实现过程民主与结果民主相统一。

修改过程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条例(修正草案)》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大、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等征求了意见建议,并通过益阳人大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同时,深入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座谈,充分归集各方对地方立法程序、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真知灼见。

修改后的《条例》对提案人列席、代表参与、公民旁听、专家咨询等多元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作出详细规定,丰富拓展了民意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表达和反馈渠道。

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完善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方面,对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增加“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以及“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等规定。增加公民旁听地方性法规案审议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公民可以到会旁听。参与旁听的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聘请立法咨询专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深入听取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责编:郭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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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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