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8 10:49:55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倩 周迪)“没想到真要到了……”近日,罗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签完领款申请书后,对执行干警表示。
罗某原系一家公司的保安,合同期内,因公司不再负责其工作小区的物业服务,向罗某下达一份通知决定将其调往总公司另有他用,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为距离罗某家较远的另一个城市,罗某拒绝,未前往新岗位报到,公司因此将其作为自动离职处理。罗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向岳塘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罗某经济赔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26000余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义务,而是申请再审,并以此为由拒绝配合执行。再审期间,经一审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并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名下无车辆信息以及不动产信息。于是,执行局与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告知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该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账上没钱,需要筹钱清偿债务。
再审法院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后,执行局再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下达最后通牒,表示如不按时履行义务将会面临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将尽快筹款,请求不要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注入了一笔资金,法院扣划后将案款发放给了罗某。
责编:李祯媛
一审: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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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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