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合同≠无劳动关系,拒签劳动合同可能赔偿“双倍工资”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5-05-07 15:42:5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记者 王薇 通讯员 罗丽芳 陈洁靓)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节省开支、避免员工索要加班费、逃避社会保险责任等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2022年8月,芦淞区某服饰店通过BOSS直聘平台招聘财务专员。2022年8月15日,杨某入职该服饰店,负责数据统计等工作,月薪5000元。工作期间,杨某曾多次要求某服饰店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某服饰店却置之不理。

2023年6月26日,某服饰店以杨某不适合该工作岗位为由,口头告知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杨某认为自己被无故解聘,服饰店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于2023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

某服饰店辩称,该公司员工都有签订劳动合同,杨某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故杨某非本店的用工主体,且杨某的工资非本店发放,杨某与本店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与芦淞区某服饰店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中,原告系由被告的人事主管刘某通过BOSS直聘平台上招聘、面试并录用,后接受刘某安排从事财务数据统计等工作,其工作地点亦在被告营业执照标注的经营场所内。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原告的工资虽由案外人彭某发放,但经庭审查明,彭某系被告某服饰店经营者钟某的公公。综上,原告虽未提供充足的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与其主张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未提供其主张原告与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原告与被告芦淞区某服饰店在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6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7241元,2022年11月份工资差额3512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7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进行认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组稿:刘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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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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