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5-05-06 16:26:4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晏可慧)入职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遭拒,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3年6月,小明入职于入职某医院,工作岗位是护士,小明未与某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小明作为申请人,以某医院作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仲裁委经审查后支持小明的仲裁请求,某医院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主张未与小明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小明的原因,非因原告的原因,不应计算工资差额,经查明,原告虽曾催告小明签订劳动合同,但已超过一个月,在小明提出疑问时,未及时向小明进行解释说明,且2024年9月前未再催促小明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订立书面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法律已经给用人单位保留了救济途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抗辩理由,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经原、被告核对,双方均认可小明的月平均工资为3千余元,被告的仲裁请求未超过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故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某医院支付被告小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商店,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莫因心存侥幸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也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寻求解决。
组稿:曾雨田
责编:梁原
一审:梁原
二审:李翔
三审:周智颖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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