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29 11:47:18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刘建军 通讯员 许华盛
“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让我充分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我一定会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吕某某如是说。4月22日,在汝城县检察院支持下,县农业农村局与当事人吕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商议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为损害赔偿数额和计算依据,通过购买同等价值1.29万元鱼苗到相关水域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
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吕某某多次前往热水镇犀牛凼码头与集益乡交汇处两水口水域(属于永久性禁捕区域),使用禁用渔具3层刺网非法捕捞马口鱼150公斤, 获利3230元。吕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3层刺网作业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汝城水域作为长江流域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代际公平意义重大。吕某某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实施捕捞的行为,扰乱渔业生物链平衡,进而导致河段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同步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公益诉讼部门启动立案调查。
县检察院就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理诉前公告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在公告期内商请检察机关支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支持本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利于以最小成本实现受损公益修复的最佳效果,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从生态破坏者到环境保护者的思想转变。
磋商会上,检察官以支持磋商机关的身份,对赔偿义务人吕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及警示教育,引导当事人积极反思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当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协议时汝城县检察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增殖放流过程到场监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汝城县检察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实践,着力构建水生态保护的检察屏障,铺陈蓝天碧水的检察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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