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与外部企业合谋生产、销售贴牌“老东家”标签产品 法院判了!

    2025-04-24 16:38:1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徐雅玲 刘泽佳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创造活力的关键。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特选取相关案例普法,旨在提升全民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离职员工与外部企业合谋生产贴牌“老东家”标签产品进行销售,前公司应该如何维权呢?

A公司系一家主营调味品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等资质。其前员工陈某于2019年至20244月任职市场部,负责客户对接及销售结算。20245月,陈某离职后隐瞒已离职事实,利用其掌握的该公司客户资源及原供货单,诱导客户肖某向其指定的案外人账户支付相关货款,并冒用该公司名义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调味酱。B公司(经营范围含调味品生产)员工佟某、童某与陈某合谋,将B公司生产的调味酱更换为标注A公司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及地址的包装后发货14件。客户肖某收货后发现产品与A公司原产品存在明显差异,经A公司保全公证并检测,确认该批次产品非其生产,且其未收到该订单。证据显示,陈某与B公司员工明知产品系冒用A公司标签,仍分工实施销售、生产及发货行为。

岳塘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商品或服务有部分类似,都含有调味料生产的业务;陈某原系A公司的员工。B公司、陈某未经A公司许可,故意在B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生产商为A公司,并使用A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地址。B公司明知客户肖某原系陈某就职于A公司时的客户,也明知肖某本意是继续采购A公司的货物,却故意在其生产的调味酱中冒用A公司名称,实施的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依附、攀附A公司既有商誉、行业知名度的故意,从而获得相应的商业机会。

陈某原系A公司销售部员工,在离职第二个月就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与B公司员工一起使用A公司企业名称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与陈某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到该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和过错程度及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实际销量,结合相关因素,故判决:B公司、陈某停止生产、销售标有A公司企业名称、企业电话、企业地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侵权产品;B公司、陈某支付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本案系离职员工与外部企业合谋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具有三重警示意义:

严惩“内外勾结式”侵权:明确离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客户资源、商业信息实施侵权行为与第三方企业构成共同侵权,突破了传统单一主体侵权模式,强化了法律对“隐蔽合作型”侵权的打击力度;

厘清标签冒用责任边界:强调生产企业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冒用合法企业标签时,仍提供加工、包装及发货服务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且不得以“未直接销售”为由免责;

警示企业风控管理漏洞:高新技术企业需加强离职员工客户交接监管,完善防伪溯源体系;同时,相关从业者应恪守职业操守,避免因“带单跳槽”触碰法律红线。

组稿:马志军

责编:李祯媛

一审:李祯媛

二审:陈佳婧

三审:杨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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