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化纵横谈 |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4-22 12:44:10

刘俊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法治思维与改革实践深度融合,在法治下推进改革进程、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体系,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

以立法构建改革制度框架

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科学立法需要把握3个维度:一是强化宪法统领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要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合宪性审查常态化机制,确保所有立法活动严格遵循宪法精神。二是优化人大立法机制。人大立法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完善立法听证、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制度,使立法工作真正体现民意、集中民智。三是创新地方立法实践。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性法律框架下,要鼓励地方针对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精细化管理、民族事务治理等特色领域开展制度创新,形成“中央立法定框架、地方立法填细则”的立体化立法格局。

以执法保障改革措施落地

严格执法是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的关键环节。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执法体系建设要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执法力度体现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性。二是彰显执法温度。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保障人民权益、增进社会福祉。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兼顾实际情况,做到宽严相济、刚柔并济。

比如,建立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包容审慎监管清单。三是创新执法方式。推行非现场监管+精准执法新范式,运用大数据监测、信用惩戒等新型监管手段,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推广远程监控、智能预警系统,实现执法资源优化配置。

以司法筑牢改革正义防线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应聚焦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权责统一。既要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的司法独立性,同时要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问责惩戒机制。“让审理者裁判”强调的是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确保办案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外部干预和内部行政化影响。“由裁判者负责”则明确了司法责任的归属,要求司法人员对自己作出的每一项裁判终身负责。二是完善错案责任倒查机制。对于违法违纪、徇私枉法、办案质量差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但对于因认知偏差导致的错误裁判,则应区分情况处理,避免“谁办案谁负责”异化为“谁办案谁担风险”,防止司法人员因担心承担责任而不敢担当。三是强化科技赋能。推广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应用,构建数字司法平台,确保司法过程全程留痕、可回溯监督。

以普法夯实改革群众基础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工程,对全面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提升全民守法意识,需要做到3点。一是强化全民信仰法律。加强顶层设计,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领导干部学法清单中增设“改革相关法律”专项模块。二是培育全民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一种理性认知,更是一种行为习惯,要广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文化建设,使法律知识深入人心,法治观念根植于民。三是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有效机制,广泛征求民意,吸纳民智,让法律制度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和利益诉求;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主动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法治与改革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先行原则,坚持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构建立法引领-执法保障-司法守护-普法筑基“四位一体”的法治生态体系,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系湖南省领导科学学会会员)

责编:梁原

一审:梁原

二审:李翔

三审:杨湛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