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8 17:21:19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臧华民 曾崴)近日,何某因驾车经过斑马线时未礼让行人,被鼎城区交警部门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并记3分,何某不服,遂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何某称,根据西宁交警公众号的发布,“行人已在斑马线上,未进入机动车道,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而自己经过斑马线时行人尚在非机动车道,故认为其不应受到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关于查处“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公交管〔2019〕45号)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一)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机动车未停车让行的。本案中何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遇到人行横道,车辆还未进入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进入车辆所在车道的人行横道,正朝车辆所在车道前进,即将通过车辆的前方,驾驶人未停车让行。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何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对其实施处罚。复议机关认为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何某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鼎城区司法局提醒,斑马线赋予行人优先通行权,体现了对生命平等的尊重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驾驶员主动礼让时,不仅遵守了法律,更传递着尊重与善意,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
组稿:周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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