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工龄”被切断?法院判了!

    2024-12-03 15:51:1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晏可慧

劳动者辗转在同一集团下的关联公司工作,各公司在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上存在交叉,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近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甲在B公司工作。任职期间,甲的工资由B公司发放。

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甲在C公司工作。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甲的工资由C公司发放。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甲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C公司为甲缴纳养老保险,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C公司为甲缴纳工伤保险。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甲在B公司工作。任职期间,甲的工资由B公司发放。

2014年5月至2021年6月,B公司为甲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2014年5月至2021年5月,B公司为甲缴纳养老保险。2016年6月至2021年2月,B公司为甲缴纳失业保险。

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甲在A公司工作。甲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载明该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仍在A公司工作。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甲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由A公司为甲缴纳,医疗保险则是B公司为甲缴纳。

2023年7月26日,A公司向甲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8月4日,甲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甲提供的A公司的宣传册显示,A公司、B公司、C公司均为D集团公司的下辖公司,B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A公司的监事。甲另提供的A公司与B公司工作群及甲与A公司相关负责人聊天记录,从“A科技B产销群、A~B生产质量群、AB铲车师傅”等群聊名称、群聊内容及群聊成员名称来看,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其人员存在接受共同管理情况。《个人参保证明》证实C公司为甲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B公司为甲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或2023年,结合A公司总经理承认2023年7月19日曾发微信给甲表示要将其调任至B公司,表明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在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和日常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交叉,足以认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甲的工作年限应自2014年4月开始计算至2023年7月,总计9年4个月。

综上,因劳动合同期满,A公司终止与甲的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95000元(10000元/月×9.5月)。

法官说法

工作年限是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关键依据之一。实践中,混同用工现象并不少见,尤其关联企业间常以借调、委派、交替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对劳动者交叉轮换使用,社保缴纳、支付工资、工作内容亦存在交叉重叠。当劳动争议发生时,是否认定混同用工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

本案中,法院将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日常用工管理、社保保险缴纳等内容作为认定工作年限的考量因素,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劳动者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主张得到支持。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用人单位通过更换劳动签署主体,无法达到切断劳动者工龄的目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仍需按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不仅保护了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工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组稿:曾雨田

责编:樊芳

一审:樊芳

二审:罗霞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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