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4-10-15 20:07:33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赵雅文)“生老病死与朱晓无任何关系”,这是王奶奶的两个儿子签下的协议,签字以后,小儿子朱晓再没管过她,老人一直由大儿子朱晨赡养照顾,直到去世。王奶奶去世后,朱晓一纸诉状把大哥朱晨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
10月15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湘潭县法院审理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拒绝赡养母亲,老人去世后起诉争遗产
王奶奶出生于1933年,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朱晨,次子朱晓。2018年以前,老人由两兄弟轮流赡养。2018年2月20日,朱晓与母亲发生争吵。朱晓的妻子代替朱晓书写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称:“根据老人的意愿,朱晓退还贰万元,以后老人生老病死与朱晓家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朱晓、朱晨两兄弟均在协议上签字。
当日,朱晨把母亲接回家中赡养,此后老人生病治疗均由朱晨支付费用及照顾。直至今年2月王奶奶因病去世,朱晓都没有再管过母亲。
朱晨操办完母亲丧事后,朱晓却提出,因母亲生前未立遗嘱,他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母亲的遗产。朱晓称,多年来他们所在村组多次被征地,征收款项及老人去世后朱晨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均应由两兄弟平分。
对此朱晨表示,除2018年朱晓支付2万元之外,6年时间内其均未支付任何费用,也未照顾母亲的生活。特别是2021年以来,老人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需要人员24小时看护及药物控制,朱晓均拒绝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朱晨为母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3万多元,赡养、照顾老人以及办理丧事费用已经远远超过征收款和丧葬补助金。
见哥哥不愿分割母亲遗产,朱晓起诉到湘潭县法院,想要回属于自己的12万元遗产。
法院:有赡养能力不尽义务,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晓要求分割的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2018年2月朱晓给付母亲2万元以及母亲2018年之后获得的征收补偿款。朱晨称因母亲患病治疗、照顾、庆生、丧事办理等事项超额支付完毕。对此,法院认定朱晨陈述属实,且朱晓无证据证实仍有剩余,朱晓主张继承该部分财产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核定表,王奶奶作为参保人员终止待遇确定的金额5.7万余元。该部分财产中,丧葬补助金因朱晨办理母亲丧事已经支出费用,因此,丧葬补助金归朱晨所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属于老人的近亲属共有财产,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了减少诉累,可以在本案中进行分割。因此,本案中王奶奶个人账户继承额12436.55元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抚恤金36936元属于可以分割的财产,抚恤金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包括支付赡养费、照顾父母的生活、看望关爱父母。朱晓于2018年2月签订家庭协议明确表示不再承担母亲的生老病死,原告从此时开始再没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因此,朱晓主张继承遗产及分割抚恤金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湘潭县法院判决驳回朱晓的诉讼请求。朱晓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逃避法定赡养义务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表示,朱晓作为赡养人,以签订家庭协议的方式逃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事实上也未对母亲有所照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有能力赡养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经济状况、被继承人的需求、继承人的行为、社会公序良俗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朱晓的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的弘扬,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法律与道德力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法律不仅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底线。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践行社会道德准则。对有能力赡养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仅会为社会公众所谴责,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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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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