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4-10-13 19:11:46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卫洋 李双 )16岁少年骑共享电单车抢黄灯撞伤行人,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被认定次责的行人申请复核,交警部门再次作出认定,少年全责。随后,事故双方因为责任划分闹上了法庭。10月13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
前后两份事故认定书引争执
2023年10月4日19时20分许,16岁的小宋骑行共享电单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与行人周某发生刮碰,致周某受伤,电单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7天。经鉴定,周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现场监控显示,小宋在交通信号灯已转黄时直行通过交叉路口,近人行横道时交通信号灯已由黄转红,但小宋未减速停止直行,遇行人时未转弯、避让。事发时正值雨夜,周某在直行交通信号灯转绿时撑伞通过人行道,与小宋相撞。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小宋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行人周某认为自己并无交通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对认定结果不服,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小宋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
由于前后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不同,双方各执一词,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周某把小宋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定骑车少年负事故全责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依据不适用非机动车、行人通行时均有交通信号灯的情况,第二份认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款同样与本案不完全适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公文书证,并非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监控显示,小宋直行时交通信号灯已转黄,但其并未减速,在近人行横道时交通信号灯已由黄转红,其仍未停止直行、亦未减速,未避让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周某,其行为有违“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事发时正值雨夜,能见度低且地面易打滑,小宋通行时未减速,有违《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另外,小宋骑行至人行横道时,既未避让行人,也未优先让行人通过,其行为有违《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周某按照交通信号灯在人行横道通行,于法不悖,通行时因下雨撑伞前行,能见度低,不宜认定周某未尽到相应通行注意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小宋应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周某不负责任。经核定,周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扣除小宋前期垫付费用和电单车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金额,法院判决小宋父母赔偿原告周某16万余元。
法官说法:认定书并非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
法官提醒,无论是驾驶人员还是行人,出行时均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若因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应对自身过错行为买单。如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又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如对交警部门经复核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仍有异议,因认定书并非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唯一、终局依据,异议方可在诉讼过程中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寻求相关法律依据,只要合法合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后,有可能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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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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