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被撞,停运损失由谁承担?法院判了

    2024-08-22 13:18:3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陈定波 向波勇)目前,网约车现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营运,致使车辆“误工”,需要赔偿损失吗?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陈师傅是一名网约车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为一辆新能源小型轿车。今年2月10日,车子行驶至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云水路时,被林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追尾,致使网约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师傅将车辆送往修理厂维修,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该事故造成车辆维修14天的停运损失,林某和保险公司均拒赔。

6月份,陈师傅将林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车辆停运损失4000元,并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事故发生前的滴滴收入明细。林某认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林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用加黑加粗的字体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以及特别约定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投保人林某进行了电子签名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陈师傅所主张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对停运损失的保险责任,故陈师傅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即林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停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实际停运损失应扣除必要的运营成本,法院酌情参照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交通运输行业年平均工资支持停运损失2262.2元(161.8元/天×14天),遂判决林某向陈师傅支付停运损失2262.2元。

法官说法

停运期间的经济收入,属于一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因市场行情、经营者的具体情况而变化。被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属于车辆停运给当事人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保险合同一般会约定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付责任。此损失系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具体计算停运损失数额时,需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收入等因素,建议广大网约车车主依法运营、安全驾驶,并对日常营运收入相关记录留存,如若发生类似纠纷,可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

组稿:刘惠明

责编: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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