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5-17 21:13:06
湖南日报全媒体评论员 朱永华
2024年5月17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邹某无罪的判决。
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直指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此事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经互联网传播后又引发更大范围的关注。
此案因为关乎未成年人成长和教师教育方式和尺度而显得极其敏感,互联网上倾泻的情绪给司法部门的工作带来一种特殊而复杂的氛围。如果判决不当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进而产生比案件本身更为负面的影响。
老师和学生是学校教育中密不可分的共同体,在发生冲突时又容易成为矛盾的双方。如何把握尺度对司法部门来说是一个考验。从公开信息来看,事实调查比较充分——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法院判决体现了专业性——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
此类案例尽管属于极端偶发,但仍令人十分痛心。当地教育部门给予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的当事教师以行政处分是合理且必要的。需要我们保持集体清醒的是:身心处于发育成长阶段的孩子敏感脆弱,在特定情景中容易出现极端偏激的行为,他们需要得到老师和家长适时的引导和关爱。但是,决不能因此剥夺老师批评学生、规约学生不良行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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