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0 14:21:01
[案情简介]
职工老王上周被公司安排到外地洽谈业务,夜间休息时突发疾病,抢救了24小时还是未能挽救其生命。老王的家属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因工死亡,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遂向当地工会组织求助。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上述规定,视同工伤情形必须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三个要素。
老王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出差期间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之一为“因公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根据上述条款,“出差期间”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
本案王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委派出差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次,王某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王某应认定为工伤。
特别提醒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职工因公外出工作、学习、开会期间,如果从事与工作、学习及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存在故意犯罪、酗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建议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尽快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要以社保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为准。(易怀丽 )
责编:尹舒艺
来源: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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