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办学校招生不得“掐尖”和收“择校费”“建校费”

记者 黄京   三湘都市报   2019-03-14 09:54:11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4日讯(记者 黄京)民办学校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掐尖”选择生源,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变相收取“建校费”“择校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行为在湖南将被严格禁止。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等。

招生:严格执行免试规定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不得设置大班额。

根据《通知》,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生,不得以给付招生费用或许诺利益的方式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招生。

同时,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招生考试,不得把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作为招生依据。另外,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掐尖”选择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收费:不得收“建校费”“择校费”

《通知》指出,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

管理:违规招生行为坚决查处

在招生管理上,《通知》指出,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设置专业、违规校外设点、违规联合办学、虚假宣传招生。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通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执行及学籍管理情况的监管。另外,民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民办初、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宣传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的招生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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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多举措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自2018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我省针对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但仍存在整改不到位、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此,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重点加大对无证无照、虚假宣传、违规收费、超前超纲培训、未经备案开展学科类培训、违规组织竞赛活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招生选拔考试等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力度,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证照,该停业整改的必须停业整改,该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办学许可证。另外,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推进不力、监管缺位,导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小学校,要追究校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确保专项治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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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对民办学校开展年度“体检”

日前,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我省将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年度办学情况进行“体检”,包括党建、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资产财务、办学行为、权益保障等。

检查评价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形成年度检查报告。根据检查情况评定学校等次,于每年4月15日前,公布本地区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提出,要把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评先评优、奖补资助和确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示。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陈舒仪 黄京


责编:张允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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