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长沙市查办一批违法案件

  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23 16:16:18

案例1: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水产经营部黄鳝恩诺沙星超限量使用案

【基本情况】2025年2月,长沙市芙蓉区某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小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942斤上述产品,截至检查当日,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黄鳝销售货值金额20016元,小黄鳝销售货值金额 19300元,货值金额共计39316元,违法所得39316元。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39316元,没收违法所得39316元,罚没合计78632元。

【案情分析】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销售的黄鳝中恩诺沙星超标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体现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旨在通过经济处罚手段,震慑食品经营者,促使其严把进货关,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2: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情况】2024年12月19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其辖区内一家生产调味面制品企业的产品检测出含有安赛蜜和阿斯巴甜,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排查,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检测出含有安赛蜜和阿斯巴甜,生产商系开福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系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涉案产品品名“复配101甜”,是当事人为下游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复配添加剂。因当事人生产加工过程控制问题,将另一款复配甜味剂(糕点专用甜)以“复配101甜”的形式包装发货,而“糕点专用甜”中含有阿斯巴甜和安赛蜜两种甜味剂,阿斯巴甜和安赛蜜两种甜味剂均不能用于调味面制品的生产,因当事人生产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而导致下游误用,造成下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000元,违法所得11000元。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处罚款55000元,罚没合计66000元。

【案情评析】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在生产投料管控、人员操作规范等关键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最终引发下游企业连锁违法问题。本案的查办,有效阻断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散,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食品安全风险,也为食品添加剂行业敲响警钟,推动企业标准化与自律管理,切实保障食品添加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案例3: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榨油小作坊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4年12月,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有限公司对某榨油小作坊2024年12月24日生产的“山茶籽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山茶籽油共计22公斤,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价格70元/斤,涉案货值金额3080元,违法所得3080元。

【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8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合计13080元。

【案件评析】本案暴露了小作坊在生产工艺控制、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的薄弱环节。案件处理过程也是对生产经营者的一次警示教育,小作坊经营者应深刻认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原料、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环节的投入和管理,主动排查风险隐患。

案例4: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基本情况】2025年6月23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辖区内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鲜腐竹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6月30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对其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涉案腐竹产品超范围添加山梨酸钾。经查明,当事人共计生产添加有“山梨酸钾”的手工鲜腐竹产品3批次,数量共计3200包,以0.7元/包的单价全部销售。接到投诉举报反馈后,当事人积极采取了召回措施,共召回1596包涉案产品,本案货值金额2240元,违法所得1122.8元。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手工鲜腐竹”产品1596包,没收违法所得1122.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生产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作为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本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标准,但其为延长产品保质期,忽视添加剂使用规范,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生产流程管控缺失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群众举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精准锁定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惩处,体现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

案例5: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肉制品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4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使用2025年1月10日批次产品包装袋对其“农家二刀肉”腌腊肉制品进行包装。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共包装该产品55斤,未销售出厂,出厂价格14.5元/斤,货值金额797.5元。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农家二刀肉”55斤,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新鲜度、安全性的核心依据,也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关键节点。企业未标注真实生产日期,本质上是逃避食品安全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导致食品质量安全无法有效追溯,埋下过期食品流入市场的风险隐患。此类案件的查处,向市场传递了“食品标签法定事项不可缺失”的明确信号,强化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消费者对食品标签信息的关注度,推动形成“企业自律、监管到位、消费者监督”的共治氛围。

(来源: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高洁

一审:高洁

二审:陈大勇

三审:周韬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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